为何商品侵权,平台方被判共同担责?—从拼多多案看“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在大众印象中,“拼多多”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果平台上的商品侵权了,拼多多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在大众印象中,“拼多多”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果平台上的商品侵权了,拼多多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然而,在最近披露出的(2017)粤73民初3996号一审判决书中(据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中),拼多多却被判担责。这一判决引起诸多电商平台的关注,莫非“避风港原则”出现了司法适用的例外情形?
本文将对“拼多多”侵权一案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就电商平台如何适用“避风港原则”提出建议。
“不同以往”的判决
广州一公司是某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公司发现:拼多多网站上存在以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的外观与其专利产品非常近似的产品(以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于是通过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嗣后,该公司将产品包装上显示的制造商及拼多多一并告上法庭。其中,对拼多多的诉求包括: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拼多多围绕 “避风港原则”展开了如下抗辩:
1.主体不适格。拼多多是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
2.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3.拼多多主观并无过错;拼多多提供的公开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中,明确表述如收到权利人的有效投诉会立即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断开链接等有效处理措施。本案中,拼多多已对被控产品采取了下架措施;
4.平台未因被诉侵权事实获利。
在一般的案件中,拼多多作为平台方的前述抗辩,通常会被法院接受。但在本案中,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拼多多经营者主张其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依据不足,应认定为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及许诺销售者。最终判决拼多多经营者赔偿5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给电商平台的合规建议
本案中,拼多多被判担责的关键在于其未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被认定为销售者及许诺销售者。基于此,拼多多自然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
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角度看,本案意义重大,后续法院对电商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认定或将更加谨慎。为此,我们建议电商平台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第一,最为关键的是要清楚平台的自身定位,将其服务内容聚焦于通道服务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仅适用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因此,如果平台方想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需要将自己的服务内容聚焦于网络中间服务上。
第二,平台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规范信息公布,向消费者充分披露真实的商品销售者。例如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应公布商户的完整名称,在商品的展示、价格发布、收款处展示平台内经营者信息。
第三,改善经营模式,将平台的利润来源与网络技术服务挂钩。本案中,拼多多被认定为销售者的一个原因,便是其利润来源主要是商品销售金额计算的提成而非网络技术服务费。我们认为,如果平台确实要与商家合作,也应审慎选择合作的商家,不然,有可能因为合作商家侵权等原因而被牵连。
从本案的社会影响来看,虽然大众印象多认为,拼多多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被判担责有点意外;但也有人指出“早该这么做了”“对倒逼平台对商家主体公示的重视具有积极意义”“判决很合情合理”。
我们认为,本案与其说是“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例外,倒更像是“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拨乱反正。长期以来,“避风港规则”存在大量被滥用的情形,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以至于合规、审慎的经营平台的获利却远不如“大胆”的不规范经营平台。对“避风港规则”审慎认定将有助于构建更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安全感,也进一步约束网络平台、使其不敢轻易地有侥幸心理,由此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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