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没事儿刷刷朋友圈,是大多数低头族的爱好,在朋友圈看看别人的生活,买买代购,偶尔再抽个奖品,心情可不错了!可是,不少人转发的微信链接虚假承诺转发好友就可免费赠送明星同款太阳镜、品牌手表……声称只需付运费就可免费领取。好友在收到东西时,才发现都是廉价的三无产品。朋友圈暗流涌动,没想到有时候的轻轻一点,还可能负上法律责任。那么,转发朋友圈有哪些“是与非”,听本所高峰博士说说!
微信作为新一代的社交工具,它以其方便灵活、简单操作、资费低廉等特点,迅速占领市场。截至2015年初,微信注册用户量已经突破6亿,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互联网已经进入微信时代。但是,目前有的网民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为了博取名利、寻求刺激,刻意制造危言耸听的言论,不断挑战道德底线,有的信息甚至涉及淫秽、恐怖内容,有的微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朋友间在微信进行互动的同时,朋友圈也逐渐病毒式、捆绑式营销的重要平台,声称只需付运费就可免费领取奖品实际上是一种“新型营销手段”的骗局,受骗者支付的并不是运费,而是货款。
综上可见,微信朋友圈不仅仅是单纯的社交平台,还是新型的传媒平台,具有自媒体性质,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和强大的宣传力。由于微信传播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面对微信“病毒式”传播愈演愈烈之势,相关法律的调整功能、预测功能都明显滞后。进而,公众对这一新兴事物的法律界限问题也难以把握。
首要问题是,利用微信传播不良信息是否触犯刑律。对此,笔者认为,在运用刑法对朋友微信圈的违法乱象进行规制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刑法原则,同时还应当秉承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对犯罪信息的原创者和传播者进行区分。因为,对信息传播行为本身的特点以及主观意图等的不同决定了制裁方式的不尽相同。换言之,非法信息的原创者与传播者对于信息的传播存在有很大的差异,不能在进行法律规制时一概而论。原创者发布犯罪信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其发布违法信息的主观意图比较明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具备了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信息的转发者只是将已经存在的信息进行转发,在主观上如果并不能辨别出信息的真假(淫秽信息除外),因此,就犯罪主观要件而言,其犯罪目的可能并不明显,则难以入罪,但是对于主观上能够辨别出属于违法信息,仍然进行转发,且其行为在客观上具备了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用《刑法》对传播者进行规制。对于社会危害较轻的状况,则运用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即可。这样,不仅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理念,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发布及传播犯罪信息的行为进行遏制。因此,北京警方在对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对淫秽视频的发布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他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本人反对动辄使用刑法手段规制微信转发不良信息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微信转发者无所作为。相反,微信转发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常识判断,也有法律义务进行信息的筛选甄别,否则,一旦违背此法律义务导致转发违法信息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譬如,在转发别人的微信时,如主观上并未意识到信息本身的违法性,但是转发后造成了侵权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微信朋友圈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在本质上属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新型业态。一些国家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问题有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学说理论,并且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鉴于我国对微信传播的管理尚不成熟的现状,与网络相关的立法工作还刚刚起步,远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较成熟的网络传播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包括微信传播管理在内的网络管理体系。例如,德国的《电讯服务法》、《多媒体法》均规定了在网络传播过程中需遵循的各种制度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美国通过立法为网络安全体系建构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还增加投入,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力度。
结合我国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我认为应当立法遏制网络违法犯罪的进一步发展,严格区分传播者的主观故意,因案而异,运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进行规制,做到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戒结合的法律规制,才能有力的防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转发朋友圈,当心摊上事!
作者:高峰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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