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观,首都三分之一城区政府的选择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
不知不觉我的栏目“小嘉说案”已经推出6个月了,在这期间,小嘉君分享的行政法领域的经典案例,引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热烈讨论,也帮助大家解决了不少工作中的困惑。
同时,小嘉君收到了一些朋友的建议和反馈,希望“小嘉说案”的内容能更充实、更深入。基于此种考虑,我决定对“小嘉说案”进行改版。除了以往的案例分享和小嘉君提示外,小嘉君还将进一步学习类似案例并分析总结,给大家带来更多知识和实务的拓展延伸。
话不多说,让我们进入全新的“小嘉说案”。
一、信访还是信息公开申请,傻傻分不清。
小嘉君最近经常收到写给区长、书记的来信,信封未注明是信息公开申请,打开一看密密麻麻好几页,有点像依法履职申请,但也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内容繁杂,标题混乱,小嘉君实在分辨不出来信人的诉求到底是什么,不知道是按信息公开受理还是转信访处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嘉君进行了深入学习,发现了一个最高院的案例能帮我答疑解惑~
二、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5月7日,袁某向某省长邮寄了一份《再给某省人民政府的征地、用地、绿化补偿等信息公开申请函》,其中既反映了各级政府未予答复等诸多问题,又要求省政府公开国家土地各项补偿信息及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
2014年5月8日,省政府收到该信件后,按信访程序转至某镇信访部门处理并作出答复。
袁某不服该答复,认为其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省政府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提起诉讼。
三、那法院如何考虑呢
小嘉君先给大家剧透下,行政机关获得了胜诉。
最高院认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申请形式、未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的申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本案中,在《某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于申请形式、申请对象已规定得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袁某的来信既不符合规定样式,也未向规定机构提出,某省政府根据信件内容将其作为信访处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同时,对于该类明显不符合形式要件,又不依法向信息公开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行政机关未予回复或者按照信访件处理后,申请人以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四、拓展学习
看完这个案例,小嘉君豁然开朗的同时,也有些别的困惑:如果是按照法定的形式申请,但是向区长、书记提出,因封面未注明信息公开申请而被转交其他部门办理的,该如何处理?答复期应如何计算呢?
小嘉君通过一个小案例为您解答~
张某向某省政府省长邮寄信件,信件封面空白。省政府收到后转至信访程序处理。信访部门处理时发现该信件实为信息公开申请,故转回信息公开程序办理。后省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向张某送达。张某认为某省政府答复超出法定期限,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对于符合形式要件,但未向信息公开机构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及时转信息公开机构处理。答复期应以信息公开机构实际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注:(2017)最高法行申7093号
五、小嘉君为您总结
看完这两个案例,小嘉君再也不怕处理各种寄给区长、书记的信息公开申请啦~
最后给大家送上重点总结一份:
1、信封未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对不符合形式要件又未向信息公开机构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2、信封未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对于符合形式要件,但未向信息公开机构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及时转信息公开机构处理。答复期应以信息公开机构实际收到申请之日起算。
看到这儿也许有人要问:信封注明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是区长、书记的要怎么办呢?
小嘉君提醒一句,甭管收件人写的谁,信封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那就收件当日转交信息公开机构办理就好啦!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按法定申请样式,向指定机关提出
作者:王安怡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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