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十大要点分享(前篇)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16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订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正式实施。
前言
2016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订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正式实施。《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具体分为《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查评分细则》)和《案卷模板》三部分。
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用于考核行政执法水平,客观反映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行政执法能力的高低。为能帮助行政执法部门快速定位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瑕疵行为,嘉观对《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中的若干要点予以整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行政处罚案卷,在每年的评查评分工作中取得好成绩。
因篇幅较长,全文将分为前后两篇,本文是前篇部分的内容。
1 “特立独行”与“合众为一”的审批表
从立案到最终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中有很多内部审批事项。而针对这些审批事项,是否都需要制作不同格式的审批表,是个很实际的问题。
结合《案卷标准》3.11和《案卷模板》附录A、附录F和附录S可知,除立案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请决定予以处罚需要制作单独格式的审批表以外,其他事项——如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案件移送、允许当事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结案等等——均可以使用通用格式的审批表,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模板上添加审批事项。(详见下图)



2 审批手续办理
(一)立案审批手续
1、当场处罚无需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以下简称《北京市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除非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前要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均属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无需办理立案手续。
2、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可先启动调查,再补办立案手续
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案件来源是多样化的——通过日常执法检查自行发现,经他人投诉、举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等等均可能成为案件来源。《案卷标准》8.1规定,除通过日常执法检查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并在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以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才能启动调查程序。
(二)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手续的补办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举例
(2017)京02行终1325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城管执法机关对张贴小广告人员所乘的电动自行车先行登记保存并无不妥。
《案卷标准》9.2.1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对符合上述情形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3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天后的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北京市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虽对七日内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但《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程序规定》均未规定超过七日后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北京市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填补了《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程序规定》未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七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规定的空白。结合《案卷标准》9.2.2和《案卷模板》附录I可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应载明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4 “不予行政处罚”与“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审批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分别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虽然“不予行政处罚”和“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结果都是当事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但二者的定性是截然不同的。正因如此,二者的审批程序也不同。
《案卷标准》13与8.1分别规定,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结案报告和结案审批表(二者可合并)并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机关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并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可见,不予行政处罚应办理结案审批,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办理撤销立案的审批。如前所述,结案审批表和撤销立案审批表都可以通过勾选或添加通用格式审批表上的审批事项来制作。
5 需要逐页手写签名的文书
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文书,而这些文书所对应的执法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往往需要当事人或第三人予以认可。此时,在这些文书上逐页手写签名便格外重要。
结合《案卷标准》9.1.1、9.1.2、9.1.3、9.2.3、9.2.4、9.3.2、9.5、9.6.4和《评查评分细则》9.6、9.10、10.3、10.14、13.3、13.7、14.3、14.12、25.2、25.7可知,需要当事人或第三人逐页手写签名的文书如下:
1 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人应在核对后逐页手写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笔录内容属实,写明姓名和日期;
2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见证人员应在核对后逐页手写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笔录内容属实,写明姓名和日期;
3 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在核对后逐页手写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笔录内容属实,写明姓名和日期;
4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可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合并)——当事人应在核对后逐页手写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写明姓名和日期;
5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可与抽样取证通知书合并)——当事人应在核对后逐页手写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写明姓名和日期;
6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决定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的,应在决定书中处理清单部分列明退还的物品。当事人应在核对后逐页手写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写明姓名和日期;
7 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口头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当事人应在核对后签字确认记录内容属实,并逐页写明姓名和日期;
8 听证笔录——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核对后逐页手写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笔录内容属实,写明姓名和日期。
因篇幅较长,全文将分为前后两篇,本文是前篇部分的内容。后篇部分的内容将在近期推出,请您持续关注“嘉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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