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为了让使用者更准确的理解及适用《仲裁规则》,贸仲湖北分会公众平台,自2016年7月28日起,每周推送《贸仲委2015规则解读》系列。欢迎关注。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解读】
第(一)款明确了贸仲总会与分会/仲裁中心之间的统一性,即总会与分会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第(二)款则明确了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的一致性,即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选择贸仲进行仲裁即选择适用本规则。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解读】
仲裁解决争议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贸仲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变更仲裁规则的内容,或者约定适用其他的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仲裁事项进行约定时表达其真实意愿的载体。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可以包括下列事项:(1)仲裁的意愿;(2)仲裁的事项范围;(3)选择机构仲裁或约定临时仲裁;(4)选择仲裁规则;(5)仲裁员的人数及选定方式,仲裁员的国籍、仲裁员的特殊资格;(6)仲裁地点和开庭地点;(7)证据规则;(8)仲裁所适用的法律;(9)仲裁语言等。所以,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或变更仲裁规则的内容,本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例如,贸仲已依照当事人约定,受理过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In the case of dispute between the Purchaser and the Supplier, the dispute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by arbitrators se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said Rules.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Beijing, China and shall be conducted by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根据上述约定,贸仲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管理主体,按照《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贸仲可以受理该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仲裁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仲裁的性质为机构仲裁,并指定或推定可知贸仲为仲裁机构时,贸仲方对争议案件享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则该仲裁为临时仲裁,且可能不受中国《仲裁法》的承认和保护。
当然,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规则的限制条件是不得违反仲裁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约定在中国内地由贸仲进行仲裁,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以中国法律为依据,例如,不能约定不可仲裁的事项。
一旦约定贸仲为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则由贸仲履行该规则的管理职责。此时,在各程序事项的步骤、期限上(如仲裁员的指定、审理范围的确定、开庭、裁决等)均应遵循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而该规则中应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及其主席、委员、秘书处、秘书长等行使的职能,相应地由贸仲主任、秘书长、仲裁院院长以及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从而真正实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因此,这类案件的裁决书并非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而是贸仲作为仲裁程序的管理主体,按照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程序规则作出的裁决。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解读】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中应当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指出仲裁机构的名称,而仅约定了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并不因此必然无效。在国际的仲裁规则中,除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外,世界各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都写明本机构管理依本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启动的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当事人只要约定了仲裁所适用的规则,即能合理地推断出当事人选择制定所适用规则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管理。
实践中也存在约定适用贸仲仲裁规则,但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情形。比如当事人约定适用贸仲仲裁在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种约定是否可以实施,要取决于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是否允许。
(五)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
【解读】
贸仲除本规则外,目前还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本款明确了本规则与贸仲制定的其他专业仲裁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专业仲裁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特定专业领域的争议,专业仲裁规则原则上不适用于跨专业领域的仲裁案件。专业仲裁规则并非自动适用于该专业领域的争议,只有在当事人约定适用,且争议属专业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专业仲裁规则,但是其争议超出了该专业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的,则应适用本规则。
贸仲委湖北分会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贸仲2015规则解读——第四条
作者:贸仲委湖北分会来源:贸仲委湖北分会

编者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