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电子商务法》元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主体都开始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如何核验平台上经营主体的身份真伪、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是电子商务监管中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工作,本文通过一起伪造营业执照骗取平台核验通过案件,一起探讨下《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的核验义务。
案件情况
北京市工商局接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移转函,住建委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情况检查中发现,XX(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管理公司”)在“XX找房”网站(以下简称“XX找房网”)信息发布页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与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内容不一致,涉嫌存在变相伪造营业执照行为。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工商分局酒仙桥所接到函件马上开展调查。经过调查,XX找房网平台所有者为天津小屋科技有限公司,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为“XX找房网”实际运营管理人。
在2018年8月北京市住建委开展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开展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经营”,在“XX找房网”自查过程中发现“XX物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不符合北京市住建委要求,2018年8月30日将“XX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地区房源予以下架处理。
2018年9月14日,“XX物业管理公司”向“XX找房网”业务人员提出,其经营范围符合了北京市住建委最新监管要求,要求恢复上架,同时将营业执照照片发给了“XX找房网”业务人员,该业务人员审核发现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了“住房租赁经营”项目,并未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进行查验比对,随后恢复上架。
2018年9月29日北京市住建委在抽查中发现营业执照造假,通知下架,并将案件已转至北京市工商局。经过工商部门调查处置该公司涉嫌伪造营业执副本,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执照副本照片中增加了“公寓管理、长租公寓经营、房屋租赁、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自有房屋租赁经营,业主委托房屋租赁。”的经营范围。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该行为属于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七十 一条的规定对“XX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告诫了“XX找房网”对于入驻平台商户加强核验。此案如果发生在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应该如何界定此事,尝试进行分析。
“XX找房网”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对于“XX找房网”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对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对于“XX找房网”而言,各个房地产经纪公司在“XX找房网”注册后,发布二手房、租房等相关房产信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交易手段上看:“XX找房网”是通过网络发布二手房、租房等房屋信息,属于在互联网上开展交易活动。
从交易内容上看:“XX物业管理公司”等公司是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属于服务类电商活动;
从交易性质上看:属于经营活动,这里区别于个人登记出租房屋、出售二手房,而是房屋中介类公司在“XX找房网”开展经营活动。
这里经营活动和人出租二手房和出售二手房不同,个人二手或者租赁并不具有持续性,也不是以此为业,所以不属于经营活动,房产经纪公司则不同,是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持续性。其实,界定是否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对于经营活动是否具有一定持续性,是区分自然人利用网络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重要区分点之一,当然零星小额标准还需要继续深入讨论。综上所述,“XX找房网”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按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主体资质和相关许可核验义务的理解
在本案中“XX找房网”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照片进行查看,是否尽到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了呢,显然没有。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入驻平台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应当审核具体什么内容和审核到什么程度呢?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1、身份核验
经营者身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主体资质”,目前常见的主要就是《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里主要是指非营利性医院,营利性医院一般还有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自然人经营者需要提交姓名、经营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实务中可能还有其他情况,主要是为了证明经营者民事主体身份的信息合法有效。
对于平台经营者的核验义务,这里所指的“核验”二字,个人理解不仅要“核对”而且要“验明”。验明不仅仅是收取登记证件、而且要对收取身份证明进行验证,例如:营业执照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验证,对于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应该采取对公账户认证的方式,例如:经营者提交后有平台公司向你公司账号里转入1元内的随机数字(一般都是几分钱)你在把你们公司账号收到的钱数,告诉平台公司即可,如果可以对上,证明对该账户属于该公司使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营业执照被其他人盗用后在平台申请开设网店的可能,这里的“核验”身份,主要是指核实和验证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案中,就出现了“XX找房网”并未对入驻该平台的经营者“XX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核验,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经营范围不一致时,依旧让“XX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审核,开始在“XX找房网”上开展经营活动,此时,“XX找房网”平台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自身身份核验义务,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改正是正确的。在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如不能按期改正,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80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许可核验相对主体资质较复杂
相对复杂的审核内容其实是行政许可的核验.目前,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我国经营一些特定项目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及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规性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为国务院及省级政府。对于省级或者市级的人大或者政府设立的行政许可还是不少的。在资质审核中,核验行政许可是必要内容。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很多情况面临是全国各地经营者申请入驻平台经营,因为涉及行政许可非常多,每个行业需要什么样的许可才可经营在实务操作中是非常复杂的,不仅要了解每个行业的行政许可要求,还有根据省市不同情况进行地域行政许可判断。
像旅游类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房地产类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医疗服务机构类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拍卖类:《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类:《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宠物类:《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道路运输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等
3、联系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是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网络即时聊天工具的账号等;
4、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审核信息之后,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一是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二是有利于平台自身管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核验入驻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是对于平台经营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底层基础。所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商家入驻”环节要严把入门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需要使用实时技术方式能够对于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进行检查和数据比对。在未来更多形式开展网上各项经营活动,确认网上经营行为的主体身份是最核心也是最基础的工作,电子商务平台和监管部门都需要在数据校验、数据更新、黑灰名单制度建立等方面继续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从一起伪造营业执照骗取平台开店案看电商平台“核”“验”义务
作者:杜东为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2019年是《电子商务法》元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主体都开始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如何核验平台上经营主体的身份真伪、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