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依据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确定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的封顶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与工作年限换算问题
五、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异
导读
近期,我们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客户咨询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的问题,借此机会,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并撰此拙文,以期解决客户困扰的同时能对相关法律规定做更深的理解。
1、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主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03日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宣布废止: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废止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但该办法仍作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依据。)
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因此本条解决了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
2、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确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需注意,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除无过失性辞退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月工资如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只计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
3、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的封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未做封顶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只有在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下,计发年限不得超过12年。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则只有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下,计发年限不得超过12年,除此之外,则不再有计发年限的封顶规定。
4、关于经济补偿金与工作年限换算问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例,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年零1个月,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应当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则应当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5、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异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未就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出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上述梳理,以下图呈现更为直观
实务中,各地区对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裁判口径有所差异,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
附:各地区相关规定
01、北 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02、上 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03、广 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12〕284号
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04、江 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05、山 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高法〔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06、安 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高法〔2015〕34号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视以下情形确定: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予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07、湖 北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09〕35号
(十八)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到期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属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①《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②国有企业职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无论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③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浅议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问题
作者:闫小菊 蒋培飞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一、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依据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确定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的封顶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与工作年限换算问题 五、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