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合规整改中的问题与误区之三:关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相一致问题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各地招商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不少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存在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各地招商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不少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存在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且不少网贷平台已在实际经营地签署期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投入大额资金进行装修。但本次备案的监管政策要求中,不少地方提出“注册地和经营地相一致”的要求。
例如,在2017年12月公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第155项“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作为异地经营列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而必须整改的情形。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
(1)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相一致的法律合规依据是什么?
(2)如何界定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相一致?
(3)当前监管政策对注册地的面积是否有具体要求?
(4)网贷平台是否可以在注册地以为的地点办公?
二、关于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相一致的法律合规依据
1、有关法律与法规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显然在一般法层面对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的区分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比较重视的是《公司法》及其相关的管理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通说认为,这里的公司住所就是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
如果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如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律后果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相关监管政策导向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0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10条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第155项“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作为异地经营列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而必须整改的情形。
监管政策提出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相一致要求,主要与监管属地化有关,因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无疑会增加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执法成本,降低执法效率,尤其对于突发性的平台风险事件,无法做出快速反应。
三、如何界定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相一致
例如,甲网贷平台的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89号,但实际经营地址是浦东新区乳山路198号(此地址均为作者虚构,请勿对号入座),是否可以认为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浦东新区,即两者均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而认为两者相一致?
这里涉及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解读,正确的理解应当为:“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换言之,上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及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89号,且该地址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浦东新区的辖区内。乳山路的实际经营地点不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认可的住所。
四、当前监管政策对注册地的面积是否有具体要求
深圳市金融办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网贷机构经营地和注册地应当一致,并指出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的要求。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四)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而北京、上海均仅就注册地和经营地相一致做了概括性规定,对注册地面积、办公部门、人员等没有更具体的要求。对注册地是否可以为居住用地,及具体办公面积与硬件设施,目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在市级层面没有统一要求。
五、网贷平台是否可以在注册地以为的地点办公?
在工商行政管理体系中,公司在注册地(住所)之外可以有其他的办公地点。但是,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向该场所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从目前各地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看,无论在公司在登记机关辖区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抑或在公司在登记机关辖区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的经营登记。
在网络借贷的监管政策中,没有禁止网贷平台在多个经营地开展活动,但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中“信息披露内容说明部分”第2.2.1(7)中规定“公司经营地:指网贷机构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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