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43:辞职,能撤回吗?
劳动者主动离职引争议
2004年8月12日,於某进入某模具技术(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於某的岗位为运输主管。2015年5月19日,於某向其上级领导发送一封主题为“辞职报告”的电子邮件,具体内容为“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同月29日,领导回复於某一封电子邮件,具体内容为“经过考虑,同意你的辞职申请,请做好后续的交接工作”。2015年6月1日,於某回复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啥情况,这邮件是谁发给你的”。2015年6月5日,模具公司向於某邮寄一份工作移交通知单,通知於某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但於某拒收该信件。2015年6月11日,於某到模具公司上班时,模具公司拒绝於某进入其公司。2015年6月18日,於某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依法赔偿於某22万元赔偿金。2015年8月5日,该仲裁委裁决驳回於某的仲裁请求。
於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模具公司违法解除与於某的劳动合同,并赔偿於某补偿金。模具公司答辩称:因於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与於某的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同意,即解除劳动关系
北仑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的行为是形成权,只要劳动者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解除。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秩序。本案中,於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可于2015年6月19日解除,而用人单位在收到於某的辞职申请后于2015年5月29日通知同意其辞职申请,并于同年6月11日拒绝於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於某申请于该日解除。关于於某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报告的意见,本院认为,劳动者以何种形式提交辞职报告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现用人单位已同意於某的辞职申请,表明用人单位认可了於某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辞职申请,故对於某该意见不予采信。於某主张该邮件并非其本人发送,且邮件内容并不明确,亦不具备辞职报告的应有的形式和内容。但据查明该份邮件确从於某的电脑中发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於某应当对其所主张的该份“辞职报告”电邮并非其本人发送的这一待证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於某诉称其已将电脑格式化而无法提供电子邮件进行核对的理由,显然无法支持其主张。综上,於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於某的诉讼请求。
於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3. 辞职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体现和组成部分,是优先于用人单位人权管理权的,是司法应该优先确认和保护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权利与义务是相随的,劳动者行使此权利应该谨慎,不能滥用。如果允许辞职的撤回,不仅会打乱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也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为应对离职导致新招聘的劳动者无法正常入职,甚至将新招入的人员提前解雇,对其他劳动者的就业权造成影响。
4.本案中,於某虽抗辩辞职邮件并非他本人发送,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仍然认定离职行为是其主观意愿。“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每位劳动者要谨慎使用自己的辞职自主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十、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其可否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答: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提出解除的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辞职,必须时间、内容明确才有效吗?
作者:冯璐炜 马海燕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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