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概 要
所谓“跳单”,是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案中,房产售价千万元,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独家包销期间,买卖双方数次磋商,最终因价格没谈拢未达成交易。但在包销合同期满后,买卖双方迅速自行完成交易并过户,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之前磋商的价格。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买卖双方构成“跳单”,分别向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
案 情 及 裁 判
9月6日,中国法院网公布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双方构成“跳单”,并判决其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11万元。
本案被告王某曾以960万元购入涉案别墅,现欲出售,遂与本案原告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包销合同》,约定委托交易价格不得低于1550万元,事成后按成交价1.5%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向本案另一被告梁某推介别墅。梁某对别墅表示满意,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了费率1.5%的中介费,并与王某面谈。洽谈过程中,梁某提出降价至1500万元,王某反对,双方因此在包销期内未达成交易。包销期结束后仅1个月内,王某便与梁某签订了交易价格仅93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将别墅过户,但并未与中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仅梁某向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作为报酬。中介公司遂将二人诉至法院,主张二人构成“跳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禁止“跳单”。本案中,按照《独家包销合同》约定,房产中介公司未能在独家包销期满前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无权获取中介报酬。但本案交易双方在独家包销期满后不到一个月即达成交易,交易价格不但比卖家放盘价少了620万元,同时比独家包销期间买家最后提出的交易价少了570万元,甚至比卖家购入价还低30万元,且买卖双方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明均拒绝提供交易流水,此外,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仅收取1万元的报酬显著低于广州市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实难以让法院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行为的主张,因此判令买卖双方应当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提 醒
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或者支付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当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民法典中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另外,“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如买家“一房二卖”等,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还要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
房屋买卖中“跳单”如何认定?
作者:张雅慧 马婷婷来源:公司法探

案 例 概 要 所谓“跳单”,是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