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夫妻在离婚后,可能会产生复合的念头,为表诚意,一方通常都会向另一方给予财物、钱款甚至购买房产。如若复婚不成,那么之前所赠送的财物能够退还吗?近日,彭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复婚失败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曾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不久,原告李某产生复合的念头,为表诚意,其向被告夏某交付钻戒一枚、手表一块、化妆品一套。但事与愿违,双方并未复婚,原告李某索要上述财物时,被告夏某以赠予为由拒绝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复婚为目的向被告夏某交付的钻戒、手表价值较大,应当认为具有彩礼的性质,夏某应予返还。而化妆品价值相对较小,不宜认定为彩礼,夏某无需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被告夏某向原告李某返还钻戒一枚、手表一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曾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离婚后,原告李某一直想与被告夏某复婚,为达成复婚目的,其向被告夏某给予钻戒、手表,被告夏某亦实际收取该物,其性质应定性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被告不同意复婚,原告缔约婚姻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
复婚不成,赠送的财物能退吗?
作者:彭阳县法院来源:彭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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