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私人飞机、豪车、自家酒店,限制高消费对王思聪来说还有意义吗?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前几天,王思聪又上热搜了!不同于以往的娱乐圈纪委形象,这次的热搜与法律挂了钩,而是还是负面形象。

前几天,王思聪又上热搜了!不同于以往的娱乐圈纪委形象,这次的热搜与法律挂了钩,而是还是负面形象。
(2019)沪0114执490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上出现了“王思聪”,广大网友们发挥专业八卦实力,很快通过一系列信息比对确认,这就是我们熟知的那个王思聪,首富之子。
一个高消费的代名词上了限制高消费的名单?!除了探究原因,网友们的视线更多的聚集在“对王思聪限高,有意义吗?”上。毕竟大家都知道,王思聪“家产遍地”,不能买飞机票,没关系,反正人家有私人飞机;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高消费,没关系,自家酒店“不花钱”。真的可以这么任性吗?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分这几个层面来考虑:
第一,什么是限制高消费?其立法初衷是什么?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第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被限高和自身作为债务人被限高是否有区别?
第三,私人飞机和自家酒店是否属于高消费行为?

首先,就第一个问题而言,限制高消费制度,在2015年《限高规定》出台前就已经存在,限制高消费的立法初衷是被执行人在债务尚未偿还之前,对其消费能力进行一定约束,减少财产不必要的支出,同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后迫使其积极偿还债务。且在《限高规定》出台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并不必然被限制高消费,一般只有当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行为时,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但是,随着最高院破解“执行难”的不断升级,《限高规定》出台后,明文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必然受到牵连。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则要晚于限制高消费制度,主要目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以达到迫使其偿还债务的目的,也即我们熟悉的“老赖”名单。被“限高”不等于成“老赖”,只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且同时出现诸如“违反限高”“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等情节的,才会进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范畴,这也是在王思聪事件的报道中一直使用“险成老赖”表述的原因。
本案中,针对王思聪为何被限高,北京普斯投资公司作出了官方回应:“近期网络关于普思投资董事长王思聪先生被列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报道,是因为熊猫TV直播平台(“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倒闭而引发的投资纠纷。”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曹悦,是王思聪的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从其他公司挖来的主播。曹悦与熊猫公司之间此前有约定,因“被挖”产生的对于曹悦原公司的赔偿,由熊猫公司承担,而事后熊猫公司并未支付。曹悦遂将熊猫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熊猫公司赔偿369.99万元,熊猫公司依旧未履行该判决((2019)沪0114民初3318号)。作为熊猫公司的董事长,王思聪继而被纳入限高名单。

其次,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笔者认为虽然在单位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必然受到牵连。但这和法定代表人自身负债时被限高仍有较大的区别。《限高规定》明文规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因单位债务被限制高消费后,如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注意抓关键词!“因私”、“以个人财产”和“应当准许”!
这就意味着,即便被采取限高措施后,被限高者以其个人财产从事高消费行为的,法院是不得加以限制的。这也是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限高和自然人自身负债时限高的不同,前者真正限制的是公款高消费行为。
也许会有读者质疑,现实中很多公司法代及责任人被限制高消费后,是无法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的,那么如果能够证明是以个人财产的因私消费,是否能向法院申请准予消费呢?遗憾的是,实践中没有这样的通道。
这是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另一个奥妙之处,即就高消费行为而言,还需要区别“客观不能”和“法律不许”两类。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已经与有关平台实现了互通,只要法院在系统中对某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相关平台就会直接限制限高对象的相应活动,但是因为平台建设的因素,只有在法院彻底取消限制措施之后,相关平台才会解除限制。如果只是申请法院准予因私消费,即便法院能甄别许可,系统平台可能也无法落地实现。
但“法律不许”类的因私高消费就完全不同。所谓法律不许,即虽然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限制对象客观上仍然能实施某些高消费行为,只不过法院掌握确凿证据之后可以对其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加以处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王思聪在限高期间乘坐私人飞机、住宿自家酒店是否就会触犯限高令而被惩罚呢?

这也就是第三个问题,也是本文的精髓所在,到底何为高消费?消费,应当是付出一定的财务成本后而购买某类商品或享受某类服务的行为。《限高规定》中将乘坐飞机的行为直接作为禁止从事的行为,那么是否王思聪乘坐私人飞机也不可以?
笔者认为,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乘坐飞机是需要花钱买票的,所以法条直接将乘坐飞机列为禁止行为。要知道,法条一般是不会将特别极端的情况考虑在内的。那么如何理解乘坐私人飞机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车辆、房屋来理解,《限高规定》将购买、新建、扩建房屋和购买车辆放入高消费行为之列,但未将居住使用限高前已经购买的房屋和驾驶限高前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故使用被限高前就买下的私人飞机本身并不属于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但是,这里有个类似于威尼斯商人中只准割肉不许见血的奇妙之处,使用私人飞机如果不属于高消费行为,那使用飞机必然要加油,那加油的行为是否属于高消费呢?《限高规定》虽然没有将给汽车加油作为限制高消费行为之列,但是要知道,飞机加油的成本远高于汽车加油,亦远高于动车出行!笔者认为,为了使用私人飞机而加油的行为属于高消费行为之列。如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如果飞机登记在王思聪个人名下,王思聪用个人财产给飞机加油后使用,属于因私高消费,但仍应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2.如果飞机登记在王思聪个人名下,王思聪用熊猫公司的财产给飞机加油后使用,属于因公高消费,违反限高令,应当接受惩罚;
3.如果飞机登记在熊猫公司名下,王思聪用个人财产给飞机加油后使用,且飞机并未被法院实物查扣的情况下,考虑到飞机作为特殊动产,使用后存在折旧,其折旧价值亦是消费,王思聪应当慎重使用,不排除被法院认定高消费的可能;
4.如果飞机登记在熊猫公司名下,王思聪用熊猫公司财产给飞机加油后使用,属于因公高消费,违反限高令,应当接受惩罚;
5.如果飞机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其他公司用自己财产给飞机加油后免费供王思聪使用,一般不视为违反限高令。
故而住自家酒店也是一样的道理,万达旗下的酒店应该都有独立的酒店管理公司,王思聪居住自家酒店时是否发生开销不得而知,如果王思聪刷脸即可入住,无需花费抑或自掏腰包,则不违反限高。但王思聪如果将住宿花销通过熊猫公司报销,那一样违反了限高令。
但是,王思聪作为“国民老公”,家大业大,万达旗下公司无数,眼下只是因为熊猫公司的原因而导致被限高,其他公司此刻愿意无偿以其自身财产向王思聪提供援助无可厚非。也有读者认为,王思聪的富豪朋友那么多,被限高后,如将财产转移到朋友名下,以朋友名义继续享受高消费生活是否可行?笔者只能说,没有思聪的命,就别操思聪的心了!恶意规避执行的后果非常严重!根据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就有问题提到“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能够以他人财产实施被禁止的消费或接受被执行的消费服务?”《解答》中明确答复“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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