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规定的“自甘风险”规民法典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区别在哪里?

来源: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上述条款中“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等概念的明确,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的范围。不断以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侵入或骚扰他人心理空间或虚拟社交空间等情况都将构成对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中临时使用的空间亦可以成为私人空间,近期广州中院审理的拍同学宿舍丑照导致对方抑郁的侵权案件中,亦将共居宿舍中的个人床铺认定为个人的私密空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上述行为仅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不构成侵权,此处的“明确同意”须符合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真实自愿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形,此处的“明确同意”也包含了对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有以下几方面区别,一是在权利客体上,个人信息包括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二是在权利内容上,个人信息权益主要指向的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与自主决定,而非预防披露;三是在保护方式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侧重在预防,对隐私权的保护侧重在事后救济。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丁少芃法官按照一般规定、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类具体侵权责任的逻辑顺序,对照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脉络予以梳理,并就民法典的新增规定进行了具体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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