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处理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为弥补损失、督促履约,承包人常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这两项主张在法律上能否并行?

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为弥补损失、督促履约,承包人常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这两项主张在法律上能否并行?这类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非常普遍,本文将结合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予以分析。
违约金的核心功能在于补偿损失兼有惩罚违约作用(《民法典》第584条),其本质是合同双方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其数额可依约定或实际损失情况调整。利息的本质是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工程款作为施工方投入人力、物力、资金产生的债权,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即产生利息损失。利息是对资金占用成本的补偿,具有法定性和必然性。两者的核心区别:违约金源于合同约定,体现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利息则源于资金被占用的客观事实,是对法定孳息损失的弥补。两者性质不同,功能互补,非互相排斥。
针对承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应以有效合同约定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然无效,应依据法定标准或参照约定支持资金占用费
依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依法定利率(LPR)主张利息,或者参照约定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不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合同有效,按照约定,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合同既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又约定了利息。
有观点认为,违约金和利息不能同时主张,只能选择其一,违约金本身就包含了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和判决。(2019)最高法民终557号判决,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发包人通过支付利息和承担索赔费用的方式弥补了承包人的损失,违约金请求可不再支持。(2021)最高法民申6765号判决,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利息是补偿性的,而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也包含适度的惩罚性。法律并不禁止合同中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一、二审判决判令惠物公司、佳泓公司在偿付新碧公司投入资金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依法大幅调低违约金数额,两项之和能够更全面地弥补新碧公司的损失。
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承担约定之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利息的,应当从其约定。约定的违约金/利息标准过高或过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判断总额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进行调整。
(二)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此种情形之下,若逾期付款违约金足以填补承包人资金占用损失的,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或者仲裁庭根据承包人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裁量约定标准的合理性(行业惯例、资金成本)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利息主张,法庭或者仲裁庭应不予支持。
若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承包人资金占用损失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可以基于承包人的申请调高违约金,对于利息主张,法庭或者仲裁庭应不予支持。
(三)合同只约定了利息,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主张。故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利息应当予以支持(超出法定标准部分除外),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支持。
结语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合同中同时约定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包括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的相关内容。这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和风险考量,同时设置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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