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帮信新规”)。此前,飒姐团队已对帮信新规中,新增的司法适用、刑事政策、认定标准、共犯划分及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了解析,并得出未来一段时间,帮信将会继续趋严,打击面继续增加的结论。
但实际上,帮信新规同时也对犯罪客观方面作出了更加细致和明确的界定,对于部分未决犯而言,甚至有可能迎来无罪曙光。今天,我们就结合最近的案件办理经验,跟大家聊聊帮信新规生效后,哪些条件下,未决犯应做无罪处理?
01、租售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行为,评价标准大变更
(一)旧评价体系相关规定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现状
伙伴们需要了解的是,帮信罪作为一个常见犯罪,在我国具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数量庞大,大量规范散见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飒姐团队简要总结如下:
而实践中,《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司法机关办理帮信罪而言非常重要。
根据两个司法解释(旧评价体系),此前,针对“租售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行为”,实践中,不考虑获利、帮助对象数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一般以下两个要件达到其一即可入罪:
(1)看租售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数量,是否达到(或超过)5张(个),如达到,在行为人符合“明知”要件的情况下,可直接入罪。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2)看租售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后,所有账户中支付结算金额累计是否达到(或超过)20万元,如达到,在行为人符合“明知”要件的情况下,可直接入罪。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帮信新规出台后,租售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行为,评价标准大变更
帮信新规第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这就意味着,帮信新规出台后,租售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行为,评价标准发生了变更:从原本的5张(个)卡(账户)或20万流水则一可入罪,变成了需同时满足3张(个)卡(账户)+流入账户金额30万以上才可入罪。
02、帮信新规生效后,哪些人有机会无罪?
先给结论:对于单纯租售自己银行账户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且案件在帮信新规生效后未决,就可以争取无罪:
(1)租售个人银行账户数3个以下。
(2)租售银行账户中累计流入账户的资金数额在30万以下。
用飒姐团队最近处理的一个帮信罪案件举例,犯罪嫌疑人本人因年少无知,被他人借办理贷款为由哄骗,将自己的三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共计获利600元。案发后经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三个银行账户共计收取过23万元上游犯罪资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查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网络实施电诈行为,故意将自己的三个银行账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接收金额超过20万元,符合《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后续河北某法院一审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帮信罪,但判处缓刑。
帮信新规出台后,本案尚在二审期间,案件并未审结。飒姐团队认为,对于此案,犯罪嫌疑人可争取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很简单:
从旧兼从轻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未决犯(即使二审期间,只要一审判决未生效,也属未决犯),如新法处罚更轻,应当适用新法。
《刑法》《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等对该原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新的刑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如果行为时已有解释内容相同或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刑法司法解释办理,但是,适用新的刑法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的刑法司法解释。
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参见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150号案等指导性判例,我国对此已有成熟的司法实践。
03、帮信新规发布前,二审已依据旧法维持原判,但未将二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这种情况还能挣扎吗?
说实话,飒姐团队前两天还真的遇到了这样一个小概率事件:帮信罪犯罪嫌疑人累计流入账户的资金数额在20万以上,30万以下,帮信新规出台施行前5天,二审法院已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但不知由于何种原因,一直未将裁定书寄出,至今未送达当事人。在帮信新规施行后,犯罪嫌疑人(取保)主动打电话询问法官,法官才告知维持原判。
这种特殊情形,还能主张无罪吗?
飒姐团队认为,该种行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可以据理力争。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但如何理解“已办结”?我国法律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其次,对于这个问题,也存在一些司法指导案例,确立了一定的裁判规则,但却没有针对已作出判决但未宣判,是否属于“已办结”的说明,相关司法判例及裁判规则简述如下:
(1)刑事审判参考第417号案例明确:“对于同一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司法解释。”
(2)刑事审判参考第5号案例明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并不因司法解释新的具体规定再去纠正、修改以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但是,只要案件起诉后,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发布了有关司法解释,均应当适用该解释,与有关法律一并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3)刑事审判参考第1150 号案例明确:“尚在二审审理之中的案件,由于刑法的修改和司法解释出台,与旧法相比,修改后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明显较轻,这种情况下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适用处罚较轻的新标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对于刑事案件是否“已办结”,应当以刑事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判断标准,只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属“未办结”。
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飒姐团队认为,这种已作出判决但未送达,司法解释出现修改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中止送达行为,重新审查本案,如确属无罪,应当依法作出新的判决。
04、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认为,帮信新规虽然确实总体呈现从严的趋势,但是同样也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一面,伙伴们务必仔细学习帮信新规并咨询专业人士,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帮信罪,未决犯有望“无罪”?!
作者:肖飒来源:肖飒lawyer

2025年7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帮信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