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归还的财物应当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在案发前归还财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人在诈骗行为既遂以后归还财物,第二种是行为人多次诈骗,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第一种情况下,因为诈骗犯罪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财产法益可以恢复。行为人归还财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损的财产法益,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可以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第二种情况下,整体的诈骗行为还没有结束,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归还被害人,可以从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对这部分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否定这部分数额诈骗犯罪的成立。
现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提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实务中,对案发前归还的财物,人民法院也是直接在诈骗数额中扣除。《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73号阚莹诈骗案,将案发前归还的财物纳入应当扣除的情形。巴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说理部分提出,案发前被告人巴某于2021年9月22日主动退还被害人姚某3000元,应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公诉机关认定本案被害人损失金额为61533.92元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为58533.92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3刑初156号)。
诈骗犯罪,案发前归还的财物应当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作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案发前归还的财物应当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在案发前归还财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人在诈骗行为既遂以后归还财物,第二种是行为人多次诈骗,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