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前男友的转账需要返还吗?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曾经的美好回忆可能会被现实的经济纠纷取代。那些穿梭在对话框里象征甜蜜的转账,究竟是情意的见证,还是该清算的债务?前男友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需要返还?

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曾经的美好回忆可能会被现实的经济纠纷取代。那些穿梭在对话框里象征甜蜜的转账,究竟是情意的见证,还是该清算的债务?前男友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需要返还?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系统分析。
一、恋爱转账的法律性质认定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按照法律性质主要分为三类:



  1. 普通赠与
    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数字)及日常小额消费(餐饮、交通等),只要无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表明借款意思,均视为完成交付的普通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得撤销。
    2. 附条件赠与
    以缔结婚姻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通常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30%),包括彩礼、购房款、车辆购置款等。此类给付本质上属于以结婚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婚姻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

  2. 民间借贷
    此类给付需同时具备借款合意与交付凭证。聊天记录中的借款承诺、转账备注“借款”、签署的借据等均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二、需要返还的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返还情形主要可分为三类:

  3. 明确借贷关系
    当存在书面借据、转账备注“借款”或聊天记录明确承诺还款时,收款方需全额返还本金及法定利息。

  4. 目的性赠与条件未成就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购房首付、大额现金资助),若最终未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时间过短(通常不足1年),法院将根据实际共同生活时长、财产使用情况、当地消费水平等酌定返还比例。

  5. 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下,若转账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配偶同意,合法配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主张全额返还。
    三、司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张某和许某于2020年7月认识并发展成为恋人,恋爱期间,张某多次向许某微信转账100元-5000元不等,其中2020年11月3日微信转账520元(转账说明为媳妇用餐愉快)。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张某向许某发送短信“一共给你转账一万四加家里给你的三千是一万七你能给我多少吧”,许某在短信中多次回复“最近不得闲,等过几天”“不行你就把东西折现,你发个卡号一起”“你折现吧,一起打给你”。现双方分手,张某起诉要求许某返还借款14000元。被告许某辩称双方款项往来系恋爱期间正常消费及赠与,不构成借贷关系。
    裁判观点:
    对于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张某提供了微信账单详情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短信截图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予以证明,许某在短信中未对偿还款项予以否认,故法院认定许某向张某借款的事实。
    对于转账的性质与借款的数额,张某主张许某向其借款18720元,包括微信转账15720元和现金3000元。对于现金3000元,法院不认定该部分款项为许某向张某的借款。对于微信转账15720元,对于转账记录中100元、200元左右的小额转账,转账说明中均未备注款项性质,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该部分小额转账应系双方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系张某对许某的普通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另一笔520元的转账留言“媳妇用餐愉快”明显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也不应认定为借款;根据双方短信聊天记录,许某对于张某提出的转账14000元未提出异议,并表示将款项打到张某的账户,款项亦与张某的转账记录相吻合。
    综上,法院认定许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款14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于2021年2月份确定恋爱关系,于2024年9月7日分手。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具体转账金额有:5200元(备注祝情人节快乐)、13140元(备注祝你生日快乐)、6666元、4万元、9万元等。除此之外,张某在恋爱期间还通过银行分别向王某转账100万元、30万元、100万元、49万元;王某也通过银行分别向张某转账43万元、130万元。现双方结束恋爱,张某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赠与款项。
    裁判观点:
    关于案涉款项性质的问题。张某在与王某恋爱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其中部分微信转账注明节日祝福及用途,如微信转账1314元、5200元、13140元系特定意义的转账,所以这部分转账属于普通赠与。除此之外,张某还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共279万元的大额款项,王某也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共173万元的大额款项,虽双方对款项是否附条件赠与未作出约定,但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今后共同生活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所以这种大额转账可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关于王某收取的款项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一般情况而言,恋人在恋爱期间给予对方金额不大的钱财,系出于维系双方的情感关系而赠与对方的礼物,该赠与行为系赠与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赠与的财产交付以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除非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能撤销。本案中,考虑到双方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示爱表示等因素并综合张某的经济能力,酌定对张某赠与王某大于3万元的款项予以支持返还。而上述张某向王某微信转账1314元、5200元、13140元等系特定意义的赠与,不应当予以返还。故张某微信转账给王某3万元以上且应当由王某返还给张某的微信转账金额为436000元。除此之外,由于本案所涉大额转账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当事人未共同生活或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故对于张某向王某银行转账的279万元款项,扣除王某转账的173万元后,王某应当返还106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应当返还张某款项1496000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黄某与饶某于2019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2月20日双方发生争执后分手。黄某与饶某恋爱期间,曾到香港、深圳、澳门、珠海等地游玩、购物。双方外出游玩花费的购物款、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共计10多万元。黄某与饶某恋爱期间相互转账比较多。黄某通过微信或银行等方式向饶某或饶某消费对象转账有几十笔,转账的总金额230多万元。转账的金额从几百元到一百万元不等。其中带有特殊字数上万元的转账有四笔,分别是52000元、52000元、202020.2元、520520元。饶某收到黄某的款项后,通过赠送黄某手机或转账等方式返还给黄某的财物138多万元。双方恋爱期间并没有约定如何分担游玩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黄某承担了大部分游玩支出。双方相互转账时也没有对转账的款项进行备注。双方分手后,双方曾对双方之间的款项如何处理进行协商,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观点:
    对于大额的赠与,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所以大额赠与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黄某与饶某交往仅五个月就分手,时间短暂。在此期间,黄某向饶某赠送了大额钱款,其中包括一笔202020.20元的转账,一笔520520元的转账,该两笔款已经明显超出了双方的日常消费。而黄某是以结婚为目的与饶某进行交往,其赠送钱款的目的也是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现双方已经分手,黄某结婚的目的也未能实现,饶某已经缺乏了占有上述两笔大额钱款的依据。所以饶某应将这两笔款项合计722540.2元返还给黄某。
    对于黄某主张其余款项290979.8元也应由饶某返还的问题。在恋爱期间,情侣时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的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对于较支出方的收入而言价值较小的,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情况下,在双方分手后不应当再主张返还。结合黄某的收入、双方日常消费水平较高,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均有互赠行为以及款项的性质、金额较黄某收入而言的价值大小情况,法院认定其余的金额不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饶某应返还黄某的赠与款722540.2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结语
    恋爱中的转账,从来不是考验感情的试金石。若情已逝,也应理性协商、依法维权。当爱情谢幕,愿我们既能守住法律的底线,也能保留最后的体面,理清金钱纠葛的同时,让曾经的情意,在最后的相处里留一份从容与尊重。
    (特别感谢实习生潘书雅对本文的付出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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