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扔东西砸我那谁,往哪跑?」——法官才知道的社区生活法则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康德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仰望终身:一是我们头顶上璀璨的星空,二是人们心中高尚的道德律法。

康德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仰望终身:一是我们头顶上璀璨的星空,二是人们心中高尚的道德律法。”但现如今,随着城市里的万丈高楼愈发密集,行走其中的我们更多时候仰望头顶,却是在怕那随时可能落下的坠物......
谈到高空抛物,我们在恐惧什么?
“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这场关于高空抛坠的实验也许你看过,结果证明再轻再小的东西只要够高就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最高法院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造成了人身损害;受理的31件刑事案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你觉得往窗外扔的是钉子?对别人来说也许是“炸弹”。
请牢记——高空抛、坠物行为违法!甚至可能犯罪!
具体说来,高空抛、坠物行为无论是故意或无意为之,只要造成人伤物损,行为人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薛定谔”式的侵权行为,高空抛、坠物受害者的救济常常面临现实和法律的重重困境:到底谁扔的?如何担责?下面我们就跟随法官对真实案例的处理脚步,来认识这种特殊侵权行为。
不幸中的万幸:”真正的高抛者找到了!“
某日,到某小区访友的朱某将车停在小区6号楼下。同楼601室房屋业主孙某家因安装空调需要,顺手把空调拆下来的旧配件扔出窗外,不想却将朱某车辆的全景天窗玻璃砸碎,穿透车内隔板,砸落车顶氛围灯。朱某离开时发现一车玻璃碎片,找到物业公司查探监控录像才知道是孙某抛物所致。而交涉时孙某虽承认致害,却要求朱某找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报假案)。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朱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孙某辩称,朱某非本小区住客违法停车在本小区业主车位上,是物业公司非法经营,不应仅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指路: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不恰当的随手抛掷行为导致小配件损坏了原告车辆财产,显有过错,理应对因此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孙某赔偿朱某汽车修理费、停车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两万多元。
车被砸却找不到花盆是谁的?”社区文明靠大家“
某小区业主叶某将车停在小区3号楼下,没多久就发现车辆挡风玻璃及前部被砸坏。至小区物业查看录像发现,是3号楼一侧掉下的花盆致其车辆受损。经物业联系,整栋楼居民均否认有花盆掉落。叶某遂将整栋楼居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条指路: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车辆被3号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但因事发时风大雨大,几经调查难以确定真正侵权人。本案满足两个条件:1)属于建筑物中抛物或者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此时法律为使损失在可能当事人间得到尽可能公平的承担,规定了公平责任承担原则。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终判决原告车损由该楼该侧二楼以上业主马某、沈某等18户均摊补偿。但被侵权人得到的是一定程度上的“补偿”而非全额“赔偿”。一方面平衡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引导居民形成良好文明习惯,改善社区环境。当然这一担责方式争议颇大,也给判决的后续执行带来很多困难。
不是吧,居然有人以为高空抛物赔钱就完了?
你以为高空抛物赔点钱就完了?错!情节严重的高空抛、坠物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日,李某在位于21楼的家中与朋友喝酒,酒过三巡,为发泄情绪,在阳台处先后往楼下扔出一个啤酒瓶和一个玻璃杯,其中玻璃杯砸中站在楼下操场上的13岁被害人叶某头部,致其左顶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半个月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喝醉了,没有考虑后果,要求从轻处罚。
法条指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楼下是学校操场有学生活动,还不计后果从50余米的高空抛掷危险物品,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上应定为故意,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安全法益,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最终对其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看了这么多,总结一下高空抛、坠物行为救济途经:

《民法典》时代,高空抛、坠物会怎样?
高空抛物作为广为诟病的“城市病”,却一直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灰色地带。在舆论民声的千呼万唤中,2021年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也对高抛给出了更全面和缓的答案:公平追偿责任+物业责任+公权及时介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首先,严格限制公平责任适用。
仅在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时才适用“连坐”的责任方式,且担责后可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第二,法条中明确物业责任。
更好督促物业加装监控设备、加强设施养护,在事故发生前进行有效管理;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协助发现实际侵权行为人。
第三,要求公权机关依法及时介入调查,厘清真正责任。
随着社区管理装备日渐完善,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日益强大,找到真正“高抛者”的任务难度也在不断下降。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查清“真凶”,对平衡受损群体利益,稳定社区内部关系都意义重大。
法治社区法官说,给社区戴上”法治安全帽“
本该自由仰望的蓝天,却因一些人的无知或侥幸,不仅让一个个无辜生命遭受无妄之灾,也不断挑战着城市安全和公民道德底线。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道路上从未止步,然而治理高空抛物根本还是得依靠“人们仰望的道德律法”。从今天起,从自己做起,守护宁静天空,安全你我他。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