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可别再上当了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疫情期间,诈骗犯罪多发,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居多。

导读:疫情期间,诈骗犯罪多发,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居多。本文将通过三个案例分享,以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警惕,也希望大家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犯罪风险防范工作,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冒充“归国富豪”买卖“3M”口罩
2017年,被害人鲁某某曾将房屋短租给回国暂住的被告人颜某,两人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虽然颜某在国内和美国均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但是经常往返中国和美国,对外声称自己是从美国回来的富商,吹嘘自己及家庭的经济实力:“自己开慈善公司,父亲开运输公司,母亲开公司卖维密胸罩,收入过亿”、“家里有专机”、“在美国关系很厉害”等。在与鲁某某聊天过程中,颜某甚至吹嘘:2月24、25日要去西班牙参加会议、2月26日要去旧金山参加两个大的会议、5月要去白宫开会、6月要去西雅图开会等。鲁某某发朋友圈介绍房地产融资项目,颜某表示很有兴趣,并声称能搞得定摩根大通的资金。长此以来 ,鲁某某认为颜某是有钱人,能搞得定事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鲁某某有意购买一批防疫口罩进行捐赠,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信息。被告人颜某通过微信联系鲁某某,谎称其在美国有大量3M品牌N95口罩货源,可包机运输回国。鲁某某信以为真,并与颜某约定以人民币16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口罩。
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某陆续向颜某支付人民币16万元,并为颜某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9元)作为“定金”。
2月3日,颜某谎称该批口罩已运抵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让鲁某某继续支付尾款。鲁某某询问运输航班号,颜某拒绝提供,让鲁某某怀疑自己被骗。
2月10日,鲁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分局虹桥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于2月11日以涉嫌诈骗罪对颜某立案侦查,并在颜某暂住地将其抓获。经查,颜某在收取人民币16万元“定金”后挥霍殆尽,查获其购买的钻戒、游戏机等物。
2月12日,公安机关对颜某刑事拘留。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并于2月14日对颜某批准逮捕。
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闵行区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并对部分案件证据开展自行侦查工作。
颜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是提出许多极具“迷惑性”的辩解。针对颜某有口罩货源的辩解,办案机关通过调取其联系上家的微信信息,证实颜某只是询问货源,并没有订购行为,且与上家素不相识;针对颜某有发货行为的辩解,办案机关通过在DHL官网查询运输单号,证实颜某仅有下单、并没有实际发出口罩;针对颜某资金实力雄厚的辩解,办案机关查询其银行账户,对颜某母亲及妻子电话询问并录音,证实其虚构身份与经济实力。据此逐一排除颜某的辩解,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在认定既遂事实的基础上,追加认定被告人颜某诈骗人民币140余万元未遂的情节,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全面准确评价,并在后续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2月19日,闵行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构成诈骗罪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
3月3日,闵行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出示书证、播放录音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拆穿被告人供述不实部分,揭露其诈骗犯罪的本质,同时做到释法与明理相结合,让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经过庭审教育最终认罪,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当庭对被告人颜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颜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02.微信发布虚假“凭证”买卖口罩
被告人徐某清案发前在酒吧工作。2月6日,徐某清看到被害人徐某在朋友圈发了一张N95口罩照片后,向徐某询问购买口罩的价格,徐某回复20元一个,徐某清就说太贵了。次日,徐某清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些一次性口罩的照片,徐某看到后询问口罩价格,徐某清开始说2.6元一个,后来徐某说要多买,徐某清把价格降为2.3元一个,并在聊天中吹嘘“生产线也都是一个样子的,检验报告什么都有,我公司就在这边,看见货不满意直接退回来就完事”、“就剩下十几万只”、“几万几十万都吃得下”。此后,徐某清又通过微信转发给被害人相关的口罩照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并谎称自己有个仓库,仓库里还有十几万的口罩。
实际情况是,徐某清没有销售和生产途径,仅是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有人在推销口罩,遂套用别人的照片和视频,虚构自己有很多口罩。在被骗取信任后,被害人徐某决定向徐某清购买15万只口罩,并商定分两批发货。
2月8日至2月10日,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徐某清共计人民币34.25万元。徐某清收到钱款后谎称第一批口罩因为防疫期间快递公司停工,寄不出来,让被害人徐某等待。之后,又向被害人徐某谎称卖第二批口罩的朋友因为卖口罩被抓进去了,自己需要出去躲几天,并拉黑被害人的微信。徐某清将骗取钱款中的20余万元用于购买某品牌汽车,剩余12万余元案发后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徐某。
2月11日,浦江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徐某清立案侦查。浦江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官办公室检警信息互通平台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当日提前介入侦查,提出收集被害人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及赃款去向等侦查引导意见。
2月13日,浦江县公安局将徐某清抓获归案。
2月14日,浦江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徐某清批准逮捕。
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浦江县检察院审查期间,针对徐某清将大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汽车没有其他退赃能力,而购车合同虽已签订、购车款已支付但车辆尚未交付、徐某清亦未实际使用汽车这一情况,会同浦江县公安局积极与销售汽车的4S店沟通协商,双方解除了购车合同,4S店将购车款退还至被告人账户中。同时,浦江县检察院耐心做好被告人家属工作,督促其筹措资金帮助退出剩余赃款。
2月18日,在被告人及其家属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后,浦江县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徐某清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2月21日,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徐某清诈骗案,浦江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浦江县检察院代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03.冒充“任课老师”发布虚假信息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没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其发现不少中小学开展线上教学,老师和家长缺乏沟通,遂打算模仿网络媒体中报道的行骗方法。此后,李某某先后购买3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并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李某某以“班级群”为关键词大面积搜索教学群,并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在获准加入班级群后,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以缴纳相关网课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事由,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
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加入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学英语复习QQ群,随后立即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李某某通过观察发现,早上九点这个时间段任课老师很少出现,正是他作案的“大好时机”。他在群内以任课老师口吻发布信息称:为保证疫情期间教学质量,教育局将在复课后第三周统一组织校外辅导员进行培训,相关费用为1300元。李某某同时在群内发布微信二维码,要求每位家长扫码付款,有两名家长在诈骗信息发布后不久即添加了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好友。
为了达到快速作案、快速撤离的目的,李某某又在微信上扮演负责此次校外教学的辅导机构老师,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孩子班级和姓名,假意为其进行收款登记。两名家长信以为真、打消顾虑,各向李某某转账1300元。收到转账后,李某某按照“小额、多笔、快速”的作案方式,立即删除微信好友并退出班级群。两名家长在继续咨询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从好友名单中删除,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在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案情通报后,迅速提前介入。
经审查发现,疫情期间,李某某使用的多个微信号、QQ号被苏州、青岛、余姚等多地家长举报。经梳理涉诈骗警情,对比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入细节和被害人受骗日期、金额、地区,查实诈骗金额7128元。江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2月份以来李某某所使用的银行账号中另有30余笔小额资金频繁流入,单笔金额从数百元至千余元不等,可能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据此向江宁分局提出继续侦查的相关意见。
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广西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次日移交南京公安机关。
2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江宁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04.疫情期间需谨记
勿从非正规互联网渠道购买防疫物资;选择正规合法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组织的爱心捐赠;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
对微信群内发布的收费信息及时核实;警惕先缴费后就业的招聘信息;勿轻信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缴纳费用的客服信息;对复工复产检查及时甄别,防止不法人员冒充公务人员行骗;及时全面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发现违法线索和诈骗情况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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