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老人被车撞伤主张误工费,法院这样判!

来源:横山法院

文章摘要
在侵权类案件的审理中,有部分观点认为被侵权人超过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费诉请不应支持。本案争议焦点:叶某年满六十周岁,其误工费诉请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在侵权类案件的审理中,有部分观点认为被侵权人超过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费诉请不应支持。本案争议焦点:叶某年满六十周岁,其误工费诉请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案情简介
叶某(68岁)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叶某先后被送往三家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32764.48元。后叶某申请伤残等级评定,陕西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叶某交通事故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属八级伤残;胰腺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7根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双侧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影响功能,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为5000元,误工期为270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150天。另查,2019-2022年期间叶某一直从事民间雕像、绘画工作,2019年收入为246800元,2020 年收入为267680元,2021年收入为295200元,2022年收入347600 元,其中合同内容为叶某包工包料,上述四年叶某的合同年均收入为 289320元。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超过六十周岁误工损失不应赔偿,误工费赔付与否的依据是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状况。被侵权人在年满60周岁仍然从事相关劳动并有收入的,应当依法支持其误工损失。本案中,被侵权人向法庭提交了其近四年的收入情况,经本院与合同相对人逐一核实,合同相对人对于合同的内容均无异议,据此认定被侵权人的收入状况并依此支持了其误工损失,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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