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打击恶意商标抢注人及代理机构

来源:兰迪律师

文章摘要
叶娟:沈律师好,首先恭喜您的这个案件被评定为“2024年度兰迪十大优秀案例”,同时这个案子也入选浙江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开场先和大家分享一下您的获奖感受吧。

叶娟:沈律师好,首先恭喜您的这个案件被评定为“2024年度兰迪十大优秀案例”,同时这个案子也入选浙江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开场先和大家分享一下您的获奖感受吧。
沈献磊:关于达鹿王案,这是我们团队引以为傲的案子,能同时入选我们兰迪所和浙江省的十大案例,我们都非常开心。这个案子可以说是打击抢注行为的终极案例,这个案子中恶意抢注达鹿王商标的原始抢注人、受让人以及策划参与侵权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都被列为被告,并被判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叶娟:沈律师,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最近刚刚入选2024年度浙江省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件,我们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真的替您高兴。既然这案子可以称得上是打击抢注人的终极案件,请给我们大家详细讲讲这个案子的前世今生。
沈献磊: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案件,我首先要给大家讲讲商标案件中的“一个原则、两个例外”。
叶娟:有意思,先给我们说说一个原则具体是什么呢?
沈献磊:这个就是行政程序优先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在侵权案件中指控被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
叶娟:您再展开讲讲,该如何理解这个原则的设定和应用呢?
沈献磊:这其实是法院和商标局职责划分导致的问题,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争议由商标局解决,侵权案件纠纷由法院解决,两者的职能不同,因为商标局解决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会更加有效率。所以,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由商标局解决。
叶娟:明白了,这样说来,也有道理。但是在实际执行层面,会遇到问题吧?
沈献磊:是的,因为对于权利人而言,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需要经过商标行政程序无效后才能起诉侵权人,是很不利的。一般会拖延法律程序2-3年。
叶娟:您前面提到的是一般情况。那应该还有一些其它不一般的特殊情况吧?
沈献磊:有的,行政程序优先原则有两个例外。
一个是不规范使用例外,就是被告如果没有规范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原告有权直接起诉;另外一个是驰名商标例外,就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则可以直接以被告使用注册商标侵害其驰名商标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说明一下,这两个例外是我为了方便,自己总结命名的两个规则,此前没有不规范使用例外及驰名商标例外的说法。
叶娟:哦,原来如此。那请沈律师逐一和我们讲讲,您先说说不规范使用例外。
沈献磊:行政程序优先原则有一个但书,就是权利冲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身的但书,其内容是“…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简单地说就是被告没有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就是没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标识,法院可以按照一般的侵权案件直接受理。
叶娟:理解了,那么如何理解驰名商标例外呢?请沈律师再详细讲讲。
沈献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既常说的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简单的说就是驰名商标的权力人,可以直接对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侵害其驰名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这个说法不严谨,但好理解。
叶娟:好的,在了解了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之后,咱们来详细讨论下达鹿王案吧。一起来看看在这个案件中的原则和例外。
沈献磊:这个案子非常有意思。理由有两个,一是这个案子中有一个大魔王级别的被告,二是这个案子的难度也是大魔王级别的。在这个案子中我们不仅起诉了原始抢注人(也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受让人,而且还起诉了参与策划、实施侵权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
叶娟:代理机构怎么会策划并实施侵权行为呢?
沈献磊:这个背后反应的是侵权行为专业化的问题。现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有很多专业人士在背后策划或直接参与。首先,必须明确,我们国家有很多非常优秀的代理机构,他们非常专业,有很好的职业操守。但也有一些,或者说越来越多的不正常的代理机构,比如本案中的被告细软智谷公司,为了获取暴利,不择手段,为侵权人策划全部的侵权方案,并直接参与侵权方案的实施。
叶娟:这个案子中细软智谷公司是怎么获取暴利的呢?
沈献磊:暴利是相对于正常利润而言的。我们先来看看正常的商标代理的利润,由于我们国家的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极为激烈,商标代理的费用越来越低,还有些网络公司号称免费,但正常的代理一般申请一个商标在1000元左右。但是本案中代理公司做的可不是申请业务,他们为侵权人量身制作侵权方案,并参与方案的实施;其策划这样一个方案,至少要收取20-30万元。
叶娟:本案中代理公司策划的这样一个高收费的方案具体是什么呢?
沈献磊:他们帮助本案中的商某等人,找到一个合适的商标,就是本案的达鹿王商标,然后以自己的名义与达鹿王商标的原始注册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达鹿王商标转让至其指定的公司名下;同时帮助商某等人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用这家公司受让达鹿王商标,再通过这家香港公司授权国内的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由于商标转让手续一般需要8个月的时间,在这8个月内,所有的授权书都是原始抢注人根据代理公司的指示出具。
叶娟:理解了,从这个方案来看,这家代理公司的确是策划并参与实施了侵权行为。不过我有一个问题,代理公司的行为都是隐藏在侵权行为的背后,比如帮助侵权人寻找达鹿王商标,与原始抢注人签订协议,帮助商某等人在香港设立公司,这些行为都非常隐蔽,您们是怎么发现的呢?又是如何向法院证明的呢?
沈献磊:是的,代理公司的行为的确非常隐秘,正常情况下原告很难发现侵权行为背后的代理公司。这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原告是我们的长期客户,我们已经合作了很多年,在此前的另外一个案子中的被告,也是本案中的被告商某等人,其实施的也是类似的侵权行为。还有一个香港公司,也是利用该公司受让商标,并许可境内公司生产、销售。在该案二审中,商某将其与代理公司之间的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我们就发现了侵权行为背后的代理公司在策划侵权行为。因此在本案中,我们直接把代理公司作为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商某等人提交了其与代理公司之间的协议,也提交了履行该协议的相关证据,我们借助这些证据证明了代理公司策划并参与实施侵权行为。
叶娟:听上去,一方面这个案子有幸运和巧合的成分,实际上是被告的证据证明了代理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律师在商标服务中的长期价值,基于和客户的稳定合作,也基于信息积累和自身专业,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沈献磊:是的,正是基于长期的合作,我们才有机会通过类似案件发现侵权行为背后的代理公司,本案中被告的证据虽然重要,但我们也有一些其他的证据去佐证代理公司策划并参与事实侵权行为,这也都是基于长期合作才有机会获取的证据。
叶娟:这个案子的难点有哪些呢?
沈献磊:首先要说,这个案子难度非常高,因为我们不仅指控原始注册人、受让人,还指控了隐藏在背后的代理机构。在实务中,直接指控他人使用其自己的商标构成侵权,已经非常难了,但我们在这个案子中,不仅指控商标受让人、原始抢注人,还指控代理机构参与策划和实施侵权行为。代理公司是极为专业的侵权人,对抗能力很强,导致这个案件异常困难。
叶娟:可以想象,代理公司对于被追究侵权责任肯定是要尽力抗辩的,他们的抗辩核心点是什么?法院对这个核心点怎么认定?
沈献磊:代理公司的核心抗辩就是其实施的是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本案的商某等人)承担;其收取的代理费用很少,不应该对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该代理)细软智谷公司在涉案侵权模式中有策划和组织行为,并直接参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法院的具体分析请大家去看判决书,真的非常精彩。
叶娟:好的,多谢沈律师的分享,相信大家读了判决书之后应该还有想请教的内容,您一定还有很多值得分享的经验,我们一起期待后续的交流机会吧。
沈献磊:好的,多谢。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