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至今,“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持续引发舆论关注,罗翔老师也在11日发表了《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一文。文中有言,“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是失去了感性的基础。”事实上,民众的愤怒如潮水一般,在中文互联网引发了一次“地震”。除了对受害者的同情、对施暴者的谴责、对完整事件深入地挖掘以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思考外,还有一种声音也混杂其中,颇为刺耳,那就是网络暴力的声音。
事件发酵过程中,有网友被误当成嫌疑人,不断接到骚扰、辱骂和威胁的电话;自称烧烤店店主的女子,被网友质疑她没有劝阻,自身正常生活和店铺经营受到影响;嫌疑人穿着T恤的品牌微博被留言“倒闭吧”“晦气”;“女拳”和“男拳”相互攻击,等等。人肉搜索、谩骂侮辱,在每一次热点事件中都有诸如此类的行为,不断将初始热点升级、异化,引发更多余震。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暴力应当承担的后果也不仅仅是“禁言”或“封号”那么简单。在公开表达情绪时,如若存在侵犯名誉、披露隐私、侮辱尊严等行为的,极有可能构成民事上的名誉权侵权或刑事上的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7)甘09民终844号王丹诉孙颖、孙世军等名誉权纠纷案的评析中写道:“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照片的方式侵害了他人名誉权,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他人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应当认定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中认定:“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三种行为方式,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系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诽谤多人,并不要求诽谤其中每一人的行为均单独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0)鲁01刑终80号彭某寻衅滋事案的评析中认为:“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中有关“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一节提到,“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的兴起让造谣诽谤变得轻而易举,网络暴力中的加害者往往以极低的成本就能够让受害者一览无余地暴露在网络大众面前,遭受社会声誉降低、正常生活震荡的困境。更为可怕的是,出于对可能承担责任的无知,诸多网友像雪崩中的一片片雪花、骆驼背上的一根根稻草,通过简单地敲击键盘,就让侵权行为裂变式传播,进一步加重了对受害者的危害结果。
诚然,在诸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表达我们愤怒的情绪,是有利于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公平正义实现的。但需要格外警惕的是,即便出于维护正义之心,采取在网络上“以暴制暴”的方式与同态复仇并无本质的不同,这些脱轨的行为都会逐渐消解掉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则的力量,使得社会风气与我们的愿景背道而驰。
表达观点,但收敛情绪。拒绝网络暴力,我们应当愤怒,但不可化身恶龙。
唐山余震:拒绝网暴,我们应当愤怒,但不可化身恶龙
作者:王乐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6月10日至今,“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持续引发舆论关注,罗翔老师也在11日发表了《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一文。文中有言,“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是失去了感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