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担责?渭源法院判了

来源:渭源法院

文章摘要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基本搭过便车,或者让别人搭乘便车。但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应该由司机还是乘客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基本搭过便车,或者让别人搭乘便车。但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应该由司机还是乘客承担责任?请大家跟小编一起往下看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五征”牌三轮车由某乡镇向渭源县城行驶,途经某路段时遇见步行前往县城的梁某,梁某遂无偿搭乘。当车辆行驶至某下坡路段时刹车失灵,车辆失控驶出路面撞向路边,致乘坐人梁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王某让其家属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后经鉴定,涉案“五征”牌三轮车事故发生前制动、灯光、喇叭系统安全技术状况均不正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20000元。
法院判决
经渭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灯光系统等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王某积极主动救助伤者、让其家属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王某基于善意互助而允许被害人无偿搭乘,属“好意同乘”行为,故可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渭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由于其未能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未取得谅解,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由王某赔偿被害人梁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1984.1元。
法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诸如顺路捎带朋友、搭便车这类“好意同乘”行为时有发生,这是一种善意行为,符合互助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是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驾驶人应定期检查车辆状况、行车时遵守交通规则并规范操作;乘车人要有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做到谨慎注意义务,确保乘车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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