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预约会见权应得到尊重及保障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临近年关,新接受了一个贿赂案件嫌疑人家属的委托。

临近年关,新接受了一个贿赂案件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当事人已被双规了半年多,与家人及外界完全失联(律师也不能会见),最近刚被送进看守所,按规定律师可以会见了,再加上马上就要过年,家属迫切希望律师能尽快见到嫌疑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马上预约了看守所的会见时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下午3点至4点钟。当日律师3点前到达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时被告知办案单位正在提审,无法安排会见,几点钟提审完不确定,期间律师只能在看守所大厅等候。一直等到接近6点钟,提审仍没有结束,我们只好再预约第二日的会见时间。
还好,第二日是大年二十九,大多律师已回家过年,还有很多空闲时间段可以预约。
还好,我是本地律师,虽然工作安排因此被打乱,但在途时间耽搁不了太多。如果是外地律师,有预约却不能按时会见,造成的困扰和不便将更严重。
其实这个问题存在很久了,被很多律师所诟病,下面我就仔细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01.会见权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的规定。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所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判断其涉嫌的罪名,也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因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和内容。
会见权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部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刑事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已经有了极大改观。近几年深圳看守所在提高律师会见服务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包括增加会见室数量、增配电脑等会见设备、周末休息日安排会见等,在合理安排会见流程,缩短律师等候时间,提高会见效率等方面效果明显。但仍有可以提升的空间,比如律师预约会见与办案单位提审时间冲突时,目前看守所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够合理,不够主动。
02.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审在时间上难免发生冲突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特别是初期,侦查人员多次提审与律师多次会见在时间上难免产生冲突,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相对复杂。侦查初期阶段,检察机关讯问工作量较大,同时受委托的律师亦需要通过行使会见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律师会见与侦查询问的对象都是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既接受讯问又与律师会见,因此会见权与侦查权在时间上有时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
以前,甚至有个别办案机关通过不断提讯制造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的时间冲突以限制律师会见,这是规避律师法的不正当程序性行为,在此不予以评述。
目前律师会见一般采用预约制。律师通过网页查询预约信息,选择空余的时间段,登记会见对象姓名、律师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般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预约,预约确定的会见时间段一般为1小时,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会见工作。
而办案机关提讯提审基本不办理预约,直接执提讯(提审)证到看守所办理手续。看守所也不理会是否有律师已经预约了会见,只要律师还没到,便直接安排办案单位提审。即便碰上律师已经在会见,也可以等待,反正最长也不会超过一个小时,甚至有时看守所还会帮忙催律师尽快结束会见。而办案机关提讯提审基本没有时长限制,下班了继续审都可以,所以律师会见碰到办案机关提审,根本无法确定几点结束、是否能等待。
由于羁押场所一般距离律师执业场所路途较远,还有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非本地律师,律师至羁押场所会见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如果律师已经预约了会见时间并按时前往,却被告知侦查部门正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无法按时安排会见,直接提出律师改日会见,或者不予理会律师,完全无视律师预约在先的做法,实际上是控辩不平等的异化形式,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容易造成律师对监管机构的信任危机,激发矛盾。
03.侦查机关提审与律师会见时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第52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广东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第8条:“第八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9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而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除了两类限制会见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普通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的,只规定了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对于律师预约会见时间如何保障的问题则没有更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侦查讯问工作与律师会见产生时间冲突时,如何进行合法、合理的解决?易言之,如何在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前提下,维护侦查机关的正常工作,正确执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这些问题有必要分析,相关操作办法有必要细化。
04.会见权与侦查权应是平等的诉讼权利
在性质上,律师的工作与公安、检察院的工作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如果不管某一时间段律师是否预约了会见,只要办案单位来提审,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直接安排,看守所也不及时通知律师另行预约会见时间,直到律师到达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时才会被告知会见对象正在接受提审,完全无视律师的时间安排,实际上是控、辩不平等的思维在作怪。长期以来存在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思维,看守所在律师预约会见与办案单位提审时间冲突上的不合理处理方式也源于此。
侦查权是国家行使基本职能的体现,在价值取向上侧重于追求效率,维护社会公益;而律师会见权,侧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私益。公益与私益,在价值上是平等的,任何打压一方、抬高另一方的做法都是严重违背法治精神的,都是极其有害的。
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架构下,要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保证控辩双方有平等的地位,能够正常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法律赋予律师的相关执业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以便律师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而这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律师的会见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05.看守所应摆正角色定位,才能正确处理好提审与会见的关系
看守所不具有侦查权,也不是哪个侦查机关的从属机关,看守所是一个为刑事诉讼提供服务的执法管理机构。看守所的角色定位,应从过去一切服从办案机关的需求到现在以中立的角色为刑事诉讼服务,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是看守所的法定职责,更是服务诉讼的重要内容。
看守所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既服务于公检法这些办案机关,也服务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无论对谁,都是服务于诉讼的,都应为其平等地提供服务,不能对公检法办案时全力投入,对律师办案就可以少出力。
看守所也是公安机关展示安全规范管理、法治文明建设、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窗口。看守所应注重加强与律师构建新型关系,做到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看守所在协调律师和公检法提审时间上的矛盾时,应从律师的执业特点和侦查阶段的诉讼任务出发,遵循既要满足犯罪嫌疑人适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又不致妨碍侦查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这一大原则。
06.建议:充分发挥预约平台作用,办案机关提讯提审与律师会见适用同一预约系统
为有效减少律师会见等候时间,解决律师会见与提审讯问之间的矛盾,提高看守所会见安排效率,2010年,公安部在全国看守所开展管理机制创新,对律师会见实行预约制度,全国各地看守所已基本全部设立了会见预约平台。
建议办案单位提讯提审与律师会见适用同一预约系统,看守所按照先预约先安排的原则安排讯问与会见。比如深圳,公检法提审与律师会见统一在粤省事预约会见系统进行预约,侦查机关和律师均可通过网上预约系统提前了解到什么时间段可以安排提审或会见,以便及时进行预约,并按预约时间进行相应提审或会见工作。
如办案单位提审时没有预约,与律师预约会见在时间上发生冲突的,看守所应优先安排预约会见,确保预约都能及时妥当处理。
会见(提讯)当事人预约机制,是最能体现看守所将办案机关与律师放于同等地位、提供平等诉讼服务的一项制度。这样可有效解决办案机关提审与律师会见时间上的冲突,保障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会见权利,能够正常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使各方的沟通更加方便顺畅,使监管场所的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07.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得再好,执法跟不上,有关法律条文就会成一句空话。从小处入手,尊重律师会见权,正确处理好提审与会见的关系,才能确保刑诉法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特别是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使刑诉法构建的辩护制度得到充分实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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