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日益成熟,转向了高质量发展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各类事项的变更需求增多,与此同时,相关规定也日趋完善与细致,对合规的要求也进一步严格。本文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团队近期办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案件就变更合规要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何为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分立或者合并;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的变更进一步明确区分为“基本登记信息变更”和“重大登记信息变更”两类;前者“基本登记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股东、合伙人、关联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及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定的其他信息;后者“重大登记信息”包括: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不同于基本登记信息变更,重大登记信息的变更要求单独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AMBERS系统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变更的新要求对相关事项变更程序进行了新的补充。
二、基本登记信息变更要点
基本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履行变更手续。变更事项在变更后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
其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除了上述要求,还应注意以下要求: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变更高管;原高管离职后,应当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六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管。
三、重大登记信息变更要点
重大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其中,普通股东的变更,按照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提交;而如果是控股股东变更,则按照重大登记信息变更的要求,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提交,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变更事项在变更后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
(一)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变更:
对于重大登记信息变更的要求,又分为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与否两种情形:
1、私募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在此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全套法律意见书,中基协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月均基金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此外,还应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经过对《备案指引3号》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流程的梳理,私募基金拟变更管理人的,需要完成以下五步操作:
第一步:签署同意变更管理人的协议或形成有效的变更管理人决议。
(1)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历史沿革、原因和合理性说明;
经办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原因(如申请机构遇到困难、战略调整、相关人员个人原因等)、目的(建议从申请机构运营角度做说明)以及这种变更是否会影响申请机构正常运营、是否会对申请机构造成不利影响。
(2)同意变更管理人的协议是指:原基金合同有约定管理人变更程序的,由原管理人、新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如有)共同签署同意变更管理人的协议;
(3)有效的变更管理人决议:原基金合同未约定管理人变更程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通过同意变更管理人的决议;
(4)签署新基金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步:(1)解除原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如有);(2)托管人对新管理人是否适格发表的意见发表意见;(3)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控制关系图(展示完整出资架构)及相应签章。
第三步:相关承诺主体发生变更,应当更新登记承诺函签章;准备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步:进行工商变更。合伙型或者公司型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
第五步:进行AMBERS系统的变更。
第六步:中基协公示变更结果。
2、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例外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但实际控制权并未变更,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变更。这种情形主要是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在此情形下,仅需按照前述变更手续,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施行后,AMBERS系统在原基础上结合备案办法中涉及基金管理人信息变更的新要求对相关事项变更程序进行了新的提示调整,相关事项变更所需材料需按照系统最新提示提供,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再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系统上关于该事项变更不再有专项法律意见书上传端口),实际控制权变更明确变更条件(管理人控股股东等主体转让股权等,除另有规定外,自登记或变更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且实际控制权变更需要上传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变更
1、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备案指引第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传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工商公示信息截图以及变更决议文件等。
2、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应当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提交,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3、合伙型基金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四条、《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新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证明文件与委托管理协议等。这一规定主要是强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情况下合伙型基金强关联关系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担任合伙人的,应当与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四、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办理时限的中止情形
如果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基协将中止办理重大事项变更。这些情形包括: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中基协中止办理;
(五)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办理时限的终止情形
如果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基协将终止办理重大事项变更。这些情形包括: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1、自中基协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中基协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2、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中基协终止办理;
4、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风险处置方案变更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事项变更不合规之后果
(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履行变更手续,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即未履行变更手续的,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中基协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送、信息变更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中基协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合规要点
作者:许龄匀团队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日益成熟,转向了高质量发展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各类事项的变更需求增多,与此同时,相关规定也日趋完善与细致,对合规的要求也进一步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