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俩人因这件事获刑,抱侥幸心理的一定要注意了!

来源:豫法阳光

文章摘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些人就是没诚信 岂不知,一旦受到刑罚,悔之晚矣 “假离婚”真逃债武陟男子获刑一年 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李某在被告知犯拒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些人就是没诚信
岂不知,一旦受到刑罚,悔之晚矣
“假离婚”真逃债武陟男子获刑一年
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李某在被告知犯拒执罪后,对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懊悔不已,其前妻范某代他交付了94000元执行款,但仍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申请人祁某和被执行人李某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武陟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赔偿祁某83625元,并承担诉讼费1900元、鉴定费350元。因李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祁某申请强制执行。武陟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马上与妻子范某协议离婚,约定全部财产归范某所有。
执行期间,李某和申请人祁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分期付清执行款,但李某再次耍赖,不按约定还款。执行干警查到李某的某银行账户每月都有进账,李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交付相应款项,该院依法以李某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
李某到案后,承认自己想通过离婚的手段逃避执行,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其前妻范某代他交付了94000元执行款,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最终,武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有能力拒不执行判决沁阳一男子获刑8个月
日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公诉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审理后,依法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与被告人李某(河南省新乡市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沁阳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36145.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杨某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电话向李某告知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使用自有农用车从事拉砖生意,月收入3000元-4000元,2016年下半年其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告知沁阳市人民法院和杨某。李某通过银行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10月26日分别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1050元、6357元,2018年9月份微信账单收入4900余元、10月份收入10000余元。另其通过微信于2019年2月17日向代理律师转账3750元,现金支付律师费5000余元。
针对李某的行为,沁阳法院认为其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份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2018年11月9日,李某在原阳县新城区被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主动与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赔付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已全部履行),并取得杨某的谅解。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其每月均有收入,名下有较大数额存款,但其躲避执行,导致案件长期不能执结,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李某归案后已履行全部判决义务,并取得杨某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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