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新规则》释义——第一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使用的新名称、主任的职责、办公室与秘书的工作内容等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款主要规定了本会的机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北京在行政区划上属于直辖市,按照规定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北仲的设立经过北京市司法局登记。第一款后半句是对北仲受理案件范围的说明,由于受理案件范围涉及到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因此必须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依据现行《仲裁法》,本条内容主要突出两点,第一是平等主体,第二是财产权益纠纷。需要强调的是,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同样可以仲裁。这一点在仲裁实践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具体案例的裁定或批复中均能够体现。
第二款是《新规则》增加的条款,第一次明确了北仲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北仲进行仲裁。北仲自1995年9月28日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国内享有良好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但北仲的名称容易使人误解为一个地方性的仲裁机构,为避免这种误解,也为更好体现机构的国际性,北仲决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需要明确的是,“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仅是北仲的另一个名称,而不是一个新的机构。
第三款规定了北仲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相关职责。北仲第一至第五届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教授。第六届即现任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北仲副主任则由学识精深且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学者担任。秘书长是北仲办公室的负责人,同时也兼任委员会委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管理办公室日常事务以及根据规则规定经主任授权后代为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四款规定了北仲日常事务的执行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情况。北仲办公室是北仲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机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北仲的秘书人员均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程序管理服务。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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