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因二手房买卖产生的原房主与现房主之间的物业费承担问题也层出不穷,原房主陈欠的物业费由谁承担?现房主从何时开始承担物业费?
1、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因业主张某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要仍未交纳,故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庭审时,张某辩称其于2023年5月15日已将案涉房屋卖给现房主并完成过户,当时与现房主约定拖欠的物业费给现房主,让其转交给物业公司,但现房主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代交付义务,故自己不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现房主主张权利。
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现房主关于物业费承担的约定对物业公司不具法律约束力,张某以此拒交物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张某于2023年5月15日出售案涉房屋并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故法院判决张某支付2023年5月15日之前的物业费;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法官说法
在二手房屋的买卖中,关于物业费的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现房主应从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以不动产变更登记时间为准)支付物业费,现房主没有义务承担原房主陈欠的物业费。但原房主与现房主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张某将本该支付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交给现房主的行为,因现房主并不是提供物业服务一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张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物业公司依然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张某在向物业公司履行物业费支付义务后,其交给现房主的物业费可要求现房主返还。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二手房的物业费,谁来承担?
作者:臧丽 吴岩来源:沈北新区court

二手房买卖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因二手房买卖产生的原房主与现房主之间的物业费承担问题也层出不穷,原房主陈欠的物业费由谁承担?现房主从何时开始承担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