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民至上”的摆位问题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 语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将原来的“以人为本”修订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导 语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将原来的“以人为本”修订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早在 2013年,针对当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近期,人民日报评安全生产事故: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道理多年来一直在强调,然而仍有许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对身边的风险隐患视而不见。
本次《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民至上”的摆位问题,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何影响?企业该如何健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笔者有以下几点与企业分享。
壹 从“以人为本”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何影响
“以人为本”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科学发展观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体现为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的利益。但是,“生命至上”则明确地强调了党和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风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何影响?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红线标准更加明确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安全与发展是国家进步的一体两翼,对于企业来讲,发展意味着效益,安全意味着稳定。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目标,因此,企业的生产在治理的过程中会把提高效率作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式。本次《安全生产法》明确“生命至上,人的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摆位问题,要求企业不能为了发展而忽略人的生命安全,发展不是首位,人的生命安全才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核心。一切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隐患和风险都应当排除在安全生产过程中。
(二)“生命至上,人的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是生产经营单位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环节首先考虑的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时,规章制度的搭建、各方保障投入、分级管控措施等,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为目的,“生命至上,人的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是贯穿于企业各个生产经营环节。
贰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置于首位,企业该如何完善其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离不开规矩,生产经营单位合规管理的依据就是以标准、规范、规程、流程和程序组成的规章制度。法律修订是企业合规义务变化的主要方面,本次《安全生产法》确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摆位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以从业人员为核心的规章制度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管理制度:
(一)需要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通过对安全事故的梳理、分析,我们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健全生产责任制不仅是负责人的义务,也应该是企业所有员工应该落实的义务。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一个人,因此,企业需要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企业应当及时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针对规章制度进行宣传贯彻,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二)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合理有效的安全投入,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培训等等都有帮助、有提高,安全生产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会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的水平,降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通过对安全的保障,对安全隐患的消除,可以为企业员工提供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对企业员工安全的保障,是企业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具体体现。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和违反投入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
笔者梳理了从2015年至今所发生的比较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得出结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不仅要强调建立制度,更要监督安全生产的贯彻实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度能够真正的使企业和员工受益。因此为了保障规整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和违反投入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危行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4年《安全生产法》首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又对其作出补充,将该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修订将属于国家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的强制义务。新《安全生产法》旨在充分发挥保险力量,以市场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此,建议公司应当结合本企业的业务领域和实际经营情况,对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核查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情况,响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号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保。
(五)关注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实践表明员工的压力和挫折会严重降低其工作效率,加人人际冲突,引发工作事故,进而导致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在“人民至上”思想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维护和增强员工的生理与心理的健康、加强组织的内部凝聚力和外部竞争力,越来越成为当下企业管理着力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将关注从业人员身心健康设定为公司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定期对员工的心理健康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员工及时进行疏导,必要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结 语
《安全生产法》确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摆位问题,对于危及人员生命的安全问题零容忍。据此,企业安全生产务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管理原则,并将其贯穿于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始终,融入安全生产各个环节,不能以发展忽略人身安全保障,任何经营管理决策均需考虑和评估对人身安全的风险,才能根本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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