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都有很大的危害。比如,“重庆烟灰缸伤人案”、“浙江14 月婴儿被高空抛物砸成脑死亡案”和“广东一只白色宠物狗从公寓21楼坠落砸坏他人车案”等等,这一起起令人同情和痛恨事件折射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亟待改进,完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所涉及相关法律责任刻不容缓。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规则进一步作出修正完善,经过细化后的规定直指高空抛物、坠物“追责难”“取证难”等问题,解决了不少曾经的法律困惑。以下简单对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规定进行解析:
01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解析:
有研究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来源于百度百科)。高空抛物、坠物,轻则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重则危及公共安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民法典》第1254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一般性禁止规定,成为所有人的一般行为义务,并为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奠定了基础。
02厘定建筑物抛物坠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析:
《民法典》新增了关于具体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侵权人为抛掷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能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应当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由抛掷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均是补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真正的侵权人并未查明,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埋单,实际上是承担了一种道义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表明是一种垫付的法律责任,具有合理性,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激励发现真正的侵权人,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对某些心怀侥幸者的极强警示。
从该条规定来看,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具体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以及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此条款保留了《侵权责任法》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的立法思路,最大必要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赋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
03建筑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第1254条第2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析:
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关行业规,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比如,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措,安装全域覆盖的摄像头,设置安全防护网等。
需要明确的是,作为补充责任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既要对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承担补充责任,也要对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具体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承担补充责任。(出自《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王竹)
04公权力机关的调查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析: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权与调查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查明侵权人的概率,维护公平正义。侵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往往无力查明、证明具体侵权人,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有望更大程度地查明客观真实。此外,公权力机关介入后,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和犯罪记录,可以对具体侵权人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对其他知情人也起到警示作用,从而发掘更多的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也要求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地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但这一条款涉及多部门联动,实践中具体能够应用到什么程度,有待时间的检验。未来,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予以细化,比如明确公安机关等收到当事人的报案后何时立案、调查期限、调查结果的形成等。
浅谈《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
作者:方宇松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都有很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