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刘志媛律师代理的与著名影视女演员肖像权纠纷案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

1.案情简介 Introduction
2023年5月,国内著名影视女演员就某公司在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在某档综艺节目剧照,用以吸引社会公众关注以增加浏览量,进而增加商业机会的情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刊登道歉声明和赔偿大额经济损失。被告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委托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刘志媛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
2.办案过程 Process
刘志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沟通委托人删除涉案文章,停止侵权行为,随后与委托人共同梳理案情经过,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形成代理思路,最终确定代理方案。在历经3个月的代理过程中,刘律师数次前往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努力促成双方多次的庭前调解。在调解无果后,庭上,刘志媛律师思路清晰地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与原告代理律师展开辩论,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大部分诉请,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大幅缩减赔偿金额,实现预期。
3.代理思路 Thought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文章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因此获利和损失情况等。
(一)被告系从事医疗技术的公司,但其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涉事文章的目的在于科普相关医疗技术,并非以盈利为目的。
(二)根据被告提交的涉案文章在系统后台的数据统计表明,该篇文章的浏览情况和传播范围极小,且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被告已在第一时间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侵权行为,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对原告并未产生严重的实际影响。
4.办案心得 Experience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沟通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网络上发贴、评论、转发同样要更加谨慎,若是在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文章涉及到他人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问题,则会构成网络侵权。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构成要件一致,主要包括 “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 四要件。
对于如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可以注意以下6点事项:
(一)经得肖像权人许可
在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自然不构成侵权。在经得肖像权人同意后,与肖像权人签订书面《肖像使用许可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其肖像使用的领域、时间、价格以及是否需要排他使用。
(二)精确利用 “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三)切忌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一切侵害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在他人肖像上采取如:打大红叉、倒油漆、制作表情包等等方式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的,必将对肖像权人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犯罪。
(四)使用他人肖像的过程中注意对权利人的隐私进行保护
不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暴露在公众视野,如肖像权利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婚姻情况、工作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因使用他人肖像而暴露肖像权人隐私,在情节符合法律的规定时,则有可能侵犯肖像权人的隐私权。
(五)在转发他人文章时,关注文章内容是否使用敏感词汇,可能涉及侮辱、诽谤行为
在网络上浏览文章时,切忌在未阅读的情况下盲目转发。转发文章前,一定严格审查文章内容,判断文章使用的文字是否过于极端,文章内容是否涉及侮辱、诽谤。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做到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引 “诉” 上身。
(六)在网络推广中使用网络下载图片,即使该图片没有版权水印,也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在制作网页、公众号时,难免会引用图片来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即使在使用的图片下方表明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即删” 的字样,但也不能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若是该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在使用时便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显而易见,使用来自网络的图片,也可能存在着侵权的风险。故,建议企业可使用自行拍摄。
本案所取得的良好代理结果,体现了大有律所青年律师认真严谨、勤勉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在相关法律领域优秀的专业素养和扎实的业务水平。值得指出的是,这同样是大有律所于今年正式启动公共案源服务管理以来首个取得良好代理结果的案件,在未来的工作开展中,大有律所的律师和服务团队将继续秉持真诚、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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