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业,为促进医患和谐做更大贡献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目录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二、专业律师应为促进医患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朝阳区律协近年来接待涉医疗纠纷投诉案件分析 四、律师应当积极投身立法,从源头促进医患和谐 五、律师在代理患方时的注意事项

目录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二、专业律师应为促进医患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朝阳区律协近年来接待涉医疗纠纷投诉案件分析
四、律师应当积极投身立法,从源头促进医患和谐
五、律师在代理患方时的注意事项
六、律师在代理医方时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呈高增长态势。特别是北京市,由于集中了大量优势医疗卫生资源、就诊病人多,且外地患者多,所以医疗纠纷案件相对多发。下面介绍一下北京市近年来医疗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1)医疗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
2007年北京市法院一审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仅有468件,此后逐年增加,到2013年这一数量增长到1113件,七年间增长了近2.4倍;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7年受理1203件医疗纠纷案件,此后几年间基本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至2013年受理1742件,七年间增长了近1.5倍。
(2)医疗纠纷主要发生于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
从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级别来看,医疗纠纷的发生数量与医院级别基本呈现正相关、倒三角的关系,医院级别越高,发生的医疗纠纷就越多。这与就诊数量、就诊疾病的复杂性、期望值有关。
医疗纠纷主要集中于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一级医院较少。
北京市医调委2013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医疗纠纷发生量分别为45件、701件、964件,分别占2.58%、40.24%、55.34%。
北京市法院2013年一审结案的医疗侵权案件的分析结果也表明,医院级别越高,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就越多。其中,涉及到的三级医院为470家,占67.92%;二级医院为177家,占25.58%;一级医院仅有19家,只占2.75%。
(三)医疗纠纷高发科室相对恒定
对北京市法院2013年一审结案的医疗侵权案件与同年度北京市医调委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发生科室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是相对恒定的,经司法途径和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中,居于前4位的科室是相同的,妇产科最多,骨科居于第2高位,普外科和急诊科分居于第3高位和第4高位,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等也都属于医疗纠纷相对高发的科室。
(四)患方索赔数额增高
从患方索赔金额情况来看,2013年北京市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的医疗侵权案件最高索赔金额71776310元,最高实赔金额为2592680元;调解结案的医疗侵权案件最高索赔金额为5048492.77元,最高实赔金额为250万。
(五)医疗纠纷的处理具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
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发展到今天仍然不是一门非常成熟的科学,很多疾病尚未被正确认识,很多新的疾病正不断向人类袭来。这一切都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同样呈现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在实体上,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体现在程序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存在显著不同。
在诉讼中表现为对于专业鉴定的过分依赖以及审理周期漫长。以2013年北京市法院一审结案的医疗侵权案件为例,最长审理天数为2454天,平均审理天数为309.2天。673个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都进行了鉴定(389个,占57.8%)。其中,63个案件做了2次鉴定,占16.20%;11起案件(占2.83%)作了3次鉴定。
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这一特点决定了专业调解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为例,2013年通过该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数量远远高于法院审理的案件数。
(六)患方暴力索赔现象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尽管有些发生在医疗机构的暴力事件与医疗纠纷并无任何关系,但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冗长、诉讼成本高企等因素,都导致部分医疗纠纷中患者对法定纠纷解决途径的规避,并以非理性方式解决纠纷。
部分过激案例表现为:抬棺抗议、拉横幅、在医疗机构设灵堂,甚至非法拘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等,但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索赔,所采取的不理性维权方式均是服务于索赔的目的,只是通过“闹”的方式给医院施压从而获得赔偿,对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乃至对社会秩序具有相当的破坏性。
据2009年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发布的《南平市近年医疗纠纷情况调研报告》统计,从2002年到2006年10月,南平市由医疗纠纷引发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共156起,其中围堵医院事件有133起,受伤医务人员55人,医院财务损失共计125.2万余元。而且为避免纠纷冲突的扩大,这些损失最终均由医院承担。
以暴力袭击为手段要挟医院给予巨额医疗费用赔偿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并且出现了职业医闹的群体。对患方的暴力索赔行为处理不当还容易导致纠纷的升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专业律师应为促进医患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主要社会矛盾之一,处理不好将影响医疗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医疗纠纷至少涉及医学与法学的两个领域。医学博大精深,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复杂性甚至不确定性,其涉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在西方教育史上,法学、医学和神学都作为三个最古老的学科而成为支撑中世纪大学的三大支柱。当时神学代表人文科学,而医学和法学则分别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代表。医学和法学之间既产生了最亲密联姻——法医学,同时医学的发展也对法学提出了许多挑战。
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学专家对医学一知半解,医务工作者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患方更是对医学和法律一无所知。这样就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体现在医疗卫生立法、司法、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
首先,体现在立法上。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实际上对微观的医疗纠纷都不甚了解。立法过程中,受到有关部门、行业团体的影响比较大。
其次,目前很多医务工作者在新的医患关系面前心存疑惧,不知道日积月累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是应当更多运用于加大患者花费的防御性医疗措施上,还是应当更多运用于明知存在医疗风险而拒绝患者的要求和弃患者的利益于不顾上。
再次,对于患方而言,存在着严重两极分化的思维定势。有的患者对权利主张存在盲目自信;有的患者面对比较明确的医疗侵权,对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心有畏惧,担心:人家这么大医院,咱们怎么打得赢?去法院得花多少钱?导致当事人滥用权利和司法资源的危险。
而律师,尤其是具有医学知识的专业律师,长期接触医疗纠纷司法实务,作为医患双方的代理人,对医疗纠纷的宏观情况、微观细节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对医患双方的真实心理状态都非常了解。专业律师通过积极参与医疗卫生立法,与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对于协调医患关系、缓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终达到促进医患和谐过程中,具有其他社会群体难以取代的重要作用,理应发挥更大作用。
三、朝阳区律协近年来接待医疗纠纷投诉案件分析
第一届朝阳区律协3年来共接待投诉500起,其中涉及到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的投诉仅有4起。所占比例不足1%,应该说还是比较少的。并且更值得欣慰的,四起投诉案件,区纪处委的审查意见均系驳回投诉。
四起投诉均为认为律师不尽职,其中还有两起同时投诉虚假宣传,有一起投诉拒绝代理、丢失病历侵犯隐私。
经过审查,四起案件中律师均不存在不尽职的情形,部分患方在案件已经胜诉、取得良好收益,或私下与医院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投诉律师,还有的患者要求律师从事诉讼程序以外的维权事项,遭到律师拒绝后,投诉律师要求退费。
没有一起医疗机构投诉的案件, 突出反映出律师在代理患方时存在的风险高于代理医疗机构。
四、律师应当积极投身立法,从源头促进医患和谐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这对于广大医药专业律师来讲,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时机。应当积极投身到医疗纠纷立法中去,以促进医患和谐为方向而努力。
北京市律协医药委近年来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立法过程,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建言献策。曾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第一时间,组织我委十余名专业医疗律师研讨,最后由我执笔形成医疗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建议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受到高度重视。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破例首先到北京市律协医药委,听取我委律师意见,并且在卫生部召开改稿会时,特邀我到场发表意见。成为卫生部改稿会上,唯一倡导平衡医患双方诉讼权利、引导医疗纠纷依法解决是对医疗机构最大的保护的参会者。
在不同场合,我始终倡导一个观点,医疗纠纷案件一定要在程序上简化、透明、公平、公正,在实体上不要试图给医方留口子,对患方做限制,唯有此,让患方敢于通过司法救济程序主张权利,对于医院来讲才是最大的保障。如果相反,让老百姓不敢打官司、不愿打官司,那么这个矛盾不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解决,唯有通过医闹、暴力来解决,那么对医院绝不是好事,对医学发展绝不是好事,对构建和谐社会更不是好事。我这个观点获得最高法院、卫生部高层领导的好评,也受到诸多医疗机构医务部门的认同。
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和我们的座谈,深有感触的说,没想到北京律协医疗律师这么专业,给予我们高度评价。所以我们医疗专业律师应当在、可以在、必须在医疗纠纷立法工作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源头促进医患和谐!
五、医疗专业律师代理患方的注意事项
从朝阳区律协接待对医疗纠纷法律服务律师的投诉来看,代理患方更容易被自己的委托人投诉。如何规范执业,避免被患方投诉,并且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医患和谐而努力,专业律师应当付出更多!
1、接受患方就医疗纠纷咨询时,应当告知合法救济途径,不得挑词架讼,更不得怂恿患方以威胁、恐吓、暴力等非法手段解决医患纠纷。
2、接案前认真分析病历资料,详尽披露风险,如实签署书面风险告知书。不得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违反规定。
3、诉讼过程中,尽职尽责,记录工作进展,就重要事项与委托人谈话,应有书面记录,例如对病历的质证意见的讨论、对鉴定陈述意见的讨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对损害后果的举证、和解方案、是否上诉等,均应有委托人的签字认可。
4、诉讼过程中,应当引导委托人正确理解诉讼程序和鉴定结论,如对责任比例的讲解,应当告知同等责任并不是说患者有过错,而是说患者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也有关系。如有对己方不利的鉴定结论,不应挑唆患方到法院、医院、鉴定机构闹事,试图牟取不当利益。
5、注意遵守市律协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合理、依规公开言论和案件信息,做到不违规、不违纪。
6、尽量不收取委托人的证据原件,如果不得已必须收取原件,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书面交接清单。
7、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医药、法律知识储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医疗纠纷律师代理医方的注意事项
尽管律师在代理医方的过程中,受到医方投诉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医方律师更应当从促进医患和谐的高度出发规范代理案件。
在代理医方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医疗纠纷中很多患者或其家属遭受了身心痛苦,不管这种创伤是不是由医疗过错引起,作为医方的代理律师在诉讼庭审前后、鉴定会前后,在与患方的接触或者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态度,不能表现得太冷漠,更不能表现得对患方有敌对情绪,尽量避免刺激患者,应适当表达同情心。
2、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注意职业道德,不诋毁同行,不对患方律师的专业水准进行否定性评价,出庭质证过程中,不对具备资质的鉴定人的专业水准进行攻击。
3、在遵守法庭引导的情况下,不利用规则,拖延诉讼进程。
4、判决生效后,如果医疗机构具有赔付义务,应当尽量沟通医疗机构,尽快履行生效判决,并简便赔付手续。
5、执行完毕后,应当重新从医疗安全管理的角度审视整个案件,从医疗制度完善、流程改进的角度,分析案件中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医疗安全隐患,形成建设性的改进建议并立即付诸实施。
6、在日常为医疗机构宣讲法律时,注意全面客观讲解法律,呼吁换位思考,避免使医务人员产生对患方的对立情绪,影响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本文系笔者在2014年12月北京律师周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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