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出现越来越多的竞合、牵连、相互影响的情况,各类法律关系交织难辨,牵涉的问题较多。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出现越来越多的竞合、牵连、相互影响的情况,各类法律关系交织难辨,牵涉的问题较多。由于有关民刑交叉的程序处理与规则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且对如何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分案标准也不尽一致,民商事审判中各法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依旧比较混乱。本文分上、下两篇试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各类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的演进过程、审理程序、分案标准等进行梳理,以期为疑难复杂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四、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民事诉讼立案后发现涉嫌犯罪的处理:
1、已受理的案件实际上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犯罪嫌疑,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确属于民事纠纷,但与刑事案件存在关联,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审理。
3、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也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二)办案机关主张民事诉讼涉嫌犯罪要求中止审理或移送的处理,即人民法院收到刑事案件办案机关的函告,被要求/建议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或将案件移送的情况。
实践中,如遇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发函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但不必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查后,实质上仍需判断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根据“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是否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等标准,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人民法院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判决,检察机关发现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犯罪的程序处理
“套路贷”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存在本质区别,但嫌疑人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并借助于威逼胁迫、虚假诉讼等手段获得胜诉的民事判决。
检察机关若发现涉嫌套路贷犯罪的相关事实已被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就生效判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直接提起抗诉,予以纠正。
(四)民事责任、刑事退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关系
1、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的执行顺序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 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检会〔2019〕2号)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予以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退赔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2)刑事退赔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以将该案刑事被告人列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另行起诉
按照现行规则,类似情形下,受害人另行起诉将该案刑事被告人列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以将其他主体列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另行起诉
该种情形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以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法官会议纪要中列举的某合同诈骗案为例:“丙公司的工作人员乙以丙公司名义多次向甲借款,借条上均加盖丙公司公章,丙公司亦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还款发生逾期后,甲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丙公司要求归还借款,但此时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借款案件被中止审理。审理合同诈骗案的法院认定,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身负巨额债务且无偿还能力等事实,以个人或者假冒丙公司名义,虚构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需要周转资金等事实,骗取包括甲在内的各被害人的款项,并据此判令追缴乙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乙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此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恢复审理,甲坚持要求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丙公司则认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生效判决已经责令乙对甲退赔,丙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种持刑事退赔排斥民事责任说。刑事判决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同样具有既判力。在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损失,以及就上述损失所能主张的赔偿对象已经确定,其他民事补充救济渠道已被阻断、只涉及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即便被告人退赔不能被害人也不能向其他民事主体再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持刑事退赔与民事责任并行说。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进行追赃并责令其退赔的,并不导致被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丧失,也不能排除被害人根据其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行主张相应民事责任。若刑事被告人代表法人向被害人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且借款合同不具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被代表的法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害人暨出借人承担追赃之后剩余款项的还款责任。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采前述第二种刑事退赔与民事责任并行说:“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 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如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其他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表法人承担。若刑事判决所认定被害人暨出借人的损失范围未包括利息等其他费用,民事案件的审理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还款责任范围。为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在相关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应当查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退赔义务是否已执行到位,并抵扣相应金额”。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许多矛盾纠纷是多维度的,可能涉及民刑交叉、民行交叉、行刑交叉甚至民、刑、行交叉问题,这对我们法律服务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复杂争议事项的处理上,我们需要通过全法域的思考为委托人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期待更多交流与协作,共同为委托人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法官会议纪要;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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