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王宝强、宋喆、马蓉,相信很多朋友都不陌生。最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也许大家对这些人的名字并不陌生,但是说起“职务侵占”不免让人摸不着头脑,今天小智就来给您介绍一下。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来说,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就此案来讲,宋喆2014年至2016在王宝强工作室作为总经理是该工作室的主要负责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条件必须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宋喆在担任总经理期间,采取虚报账目的手段,在王宝强工作室获得收益232.5万元,这些显然都是故意的,不存在“手滑”、“失误”等情况;再次,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宋喆所侵占的财产必须是王宝强工作室所有的,如果是侵占了王宝强的个人财产就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最后,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宋喆正是因手握王宝强工作室的财政大权,才有机会侵占如此巨额的单位财产,显然是利用了职务之便。
综上所述,宋喆与修雨乐职务侵占职务罪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毋庸置疑。
职务侵占罪VS侵占罪
刚才我们也提到,假如宋喆侵占的是王宝强的个人财物就不能按照职务侵占罪判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也就是说,假设王宝强将自己的财产,以个人的名义交给宋喆暂时保管,但是此后宋喆拒不归还,这种情况就属于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以下几种不同: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宋喆作为工作室总经理,后者宋喆仅代表自己,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宋喆侵占是公司财物,后者侵占是王宝强个人财物,第三、前者是利用职务之便,后者则不存在职务行为,二者之间还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即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职务侵占罪不是。也就是说,在假设的情况下,王宝强如果想要回自己的财物,必须得自己去法院起诉。
小智:在一家企业内不管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比如采购人员利用公司款项采购产品并从中牟利,再比如员工侵吞公司给客户的赠品数额巨大等等。有利益的地方,就有风险,不管是员工还是领导“伸手”要三思!公司在招聘时也要任人唯贤擦亮眼睛!
宋喆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因为“职务侵占”?
作者:裴培来源:良智法律咨询平台

提起王宝强、宋喆、马蓉,相信很多朋友都不陌生。最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