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中发生意外事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 语 2022年3月13日凌晨2时42分,福建省霞浦县一处河道出现5人溺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系因1人轻生跳河,5人先后施救而造成意外。

导 语
2022年3月13日凌晨2时42分,福建省霞浦县一处河道出现5人溺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系因1人轻生跳河,5人先后施救而造成意外。至上午7时40分,6名落水人员均已找到,其中1名施救者获救,其余5人不幸溺亡。
01 若施救者因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其受伤或死亡的,被救助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被救助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
1.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
(注:此种情形下,需施救者明确提出了被救助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请求。)
2.没有侵权人的。
(二)案例展示:
1、案例一:岳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1民初xxx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17年6月26日,被告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特大火灾。当时,正在被告农庄处就餐消费的原告汪某和李某,见火灾现场(厨房)摆有四只装满液化气的气罐存在极大爆炸的安全隐患,会危及到在此几十名就餐顾客的人身安全,在这一紧急关头,两原告不顾自身的人身安全,冲入火海,将液化气瓶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两原告却因此全身重度烧伤。
法院认为:原告汪某、李某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人身、精神损害,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两原告遭受侵害的侵害人是被告某公司,受益人亦是被告。故两原告请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2、《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8日王某父母诉杨某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跳河救人溺亡,没有侵权人,受害人家属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受害人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酌定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金。
(三)法理分析:
按照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被救助者不是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即因施救行为致损的施救者)而言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完全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被救助者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是不公平的,更不利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因此,为了较好地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受害人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02 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者财产损失、受伤或死亡的,施救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案例展示: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辽民申xxx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2017年9月7日,一药店店主孙某,在为昏倒在店内的齐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齐某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向其支付住院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
法院认为:孙某在给齐某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三)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184条所指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该条所称的救助人是指非专业人员,即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志愿人员。专业救助人员通常掌握某一领域内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根据其工作性质有义务救助并专门从事救助工作。专业救助人员经过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应该有知识和能力避免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损害。
03 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伤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82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具体情形:
1、施助者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2、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施助者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施助者免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施助者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法理分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具有不可预见、不可控因素,施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以避让风险、排除危险,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应当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紧急救助行为应在必要、适当的限度内实施,所救助的法益应大于或基本相当于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若前者价值远小于后者,则属于超过必要限度,施助者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责任。
结语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良善之举,当意外发生时,若每个人都愿意伸出援助之手,或将挽回许多可修正的错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中,均积极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不使热血之心受寒风刺痛,众人抱薪则盛世巍然。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