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打伤同学后,监护人通过法院赔偿被害人30000元,虽然被害人监护人同意收取赔偿款却拒绝出具谅解书,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可以判决并宣告缓刑。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受害人闫某某系同年级同宿舍的同学,2015年6月的一天,双方在学校食堂吃饭,受害人将热米饭拨撒在刘某某的左胳膊上,刘某某骂了受害人,双方发生口角直至动手纠缠在一起,刘某某用脚往开蹬受害人时造成受害人受伤,后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并由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
案件移送法院后,辩护人给被告人刘某某母亲多次讲解法律规定及适用原则,尤其是赔偿受害人损失对被告人刘某某至关重要性。最终说服被告人刘某某母亲凑足30000元交付人民法院,但是被害人监护人同意收取赔偿款却拒绝出具谅解书。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其家庭经济困难,其母亲尽其所能凑齐30000元交给人民法院作为受害人的赔偿款。尽管被害人监护人拒绝出具谅解书,但是被告人刘某某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过向社区进行调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刘某某没有其他不良恶习,适合社区矫正,其母亲已经为此做好了监护、帮教的准备。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未成年学生打伤同学未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作者:赵军辉来源:宁人研究院

未成年学生打伤同学后,监护人通过法院赔偿被害人30000元,虽然被害人监护人同意收取赔偿款却拒绝出具谅解书,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可以判决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