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偷一条内裤,被判6个月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案情概括 A于2021年11月8日非法进入301房,盗窃B的住所内的女士内裤时被当场抓获,羁押了3个月后向被害人B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B的谅解才被取保候审。

01、案情概括
A于2021年11月8日非法进入301房,盗窃B的住所内的女士内裤时被当场抓获,羁押了3个月后向被害人B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B的谅解才被取保候审。
最后法院判决A因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02、案情回顾
这是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我经办的法援案件,会见A时,A非常坦白的告知我,他仅仅是有心理疾病,盗窃女士内裤时多年来不好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A同时也是一个残疾人。
以前都是在天台上随便把女士的内裤就拿回家解决私人问题。这次刚好路过B的楼下,其实A与B根本就不认识。就是因为A的心理疾病又犯,所以就上门打算把凉在阳台的内裤拆了带回家。而且碰巧B的房间没有锁,一推就开了,拆了内裤走出去时就被抓了个正着。
在谈判谅解时,B开价就要5000元的谅解费,而A自己也认为5000元在淘宝上可以买一车的内裤了,当时在看守所也不同意赔付5000元。认为自己的事情很小,无非就是一条内裤的价值而已不至于会被刑事处罚。
03、法条指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盗窃罪的金额量刑起点为1000元。
但是本案中,并不是因为被盗窃的物品的金额的问题,而是在案件中A存在入户的行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里所说的“户”,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等,不包括办公场所。根据上述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直到检察院检察院已经进行起诉了,A才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才愿意赔付5000元予B争取谅解,最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中,也许很多人也是大吃一惊,不就是一条内裤而已,判这么重?
法律的威严,并非是因为一条内裤的价值,而是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入户的行为,就足以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也不会因为个人存在的某种心理疾病而予以考虑轻判,有疾病就应该及时面对及时就医。与此同时,多点去学法、懂法、守法!
之所以大胆入户拿别人的内裤,也是因为平时在天台随便拿走别人晾在阳台的衣服而习惯了。以为没事,以为是小事。大不了说声对不起,又或者说自己因为残疾,也许会得到别人的同情。
法律虽有温度,但是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法律却是带着无情及绝情。因为法律的底线不容任何人去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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