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最近,老肖的好友们墙裂推荐一部新上线电影,由宁浩、徐峥监制的《我不是药神》,除了徐峥主演之外,还有各路大咖贡献演技,豆瓣评分高达9.0,相信影片质量应该不错。
老肖身为律师,其实更加留心电影背后的法律问题。如果各位还记得的话,不难发现这部电影取材于2015年闹得轰轰烈烈的陆勇代购印度假药案,所以老肖决定这一次讲讲陆勇案的来龙去脉,没有剧透哦。
一 基本案情
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而当时最好的药是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但是因为专利费等问题,每盒定价是2.35万元。
为方便同病患者之间进行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在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购买到了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不到瑞士进口药的1/5,但是效果相同。于是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经销商赛诺公司买药,并且开始向病友推荐。但是这个药并未经过我国批准进口。
后来,为了方便支付购药款,陆勇通过淘宝购买了3张别人开的银行借记卡,因为密码无法激活的问题,实际使用了1张。截至案发时,陆勇等人一共购买了价值约12万元的抗癌药品。
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沅江市检察院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主要有2点:1.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2.陆勇只使用了1张借记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文字内容摘自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不起诉决定书》,有删改)
二 检方说理
沅江市检察院在释法说理书中主要阐释了3点理由:
1.陆勇和其他病友都是仿制药的买方,陆勇也不是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所以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2.陆勇购买使用他人名下的借记卡,虽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不认为是犯罪;
3.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为民、人文关怀的价值观,也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保障人权的要求。

(本段内容摘自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有删改)
三 老肖释法
当时陆勇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一般人认为这暴露了法律与伦理的内在冲突。药品研发需要巨量投入以及很长时间,赋予药厂专利权以让其在一定时间内垄断利润貌似无可厚非。但是当一个人为了活下去不得不购买更加便宜的仿制药却可能触犯刑法的时候,司法机关该如何应对?
如果予以制裁,那么是不是就等于变相逼迫其只能等死?而如果不予制裁,那是不是等于放纵违法行为,打击药厂研发新药的积极性从而甚至影响整个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
好在,沅江市检察院面对这个两难问题给出了一个合乎社会期待的答案。陆勇最终被释放,病友们一直称他“药侠”。

在这里,老肖再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陆勇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一)关于销售假药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也就是说,陆勇所购买的印度仿制药未经我国批准进口属于法律规定的拟制假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身份是购买方,代其他患者购药没有牟取利益,不是销售行为,而购买假药并不构成犯罪;其也未从赛诺公司获取收益,故亦不属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

(二)关于药品专利权问题
我国1985年版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5)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也就是说,我国当时是不承认药品可以申请专利权的。但到了1992年,我国在修订专利法时取消了这一项规定,开始允许药品申请专利权。
虽然药品可以申请专利权,但与此相对应,专利法上还有一个强制许可的规定,意思就是政府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不征求专利权人同意允许第三人生产该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一点,我们的邻居印度就经常无视发达国家药厂的反对,允许本国药厂直接仿制专利药品,从而将专利药卖成“白菜价”。
可想而知,这一点必然会受到具备专利优势的发达国家强烈反对。于是在1994年,关贸总协议(WTO前身)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严格限制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该协议迄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有约束力。
四 结语
陆勇案得到了皆大欢喜的结局,买药者无罪,法律以温情的态度抚平了公众情绪,但问题依然存在。假如印度也不再生产仿制药了,病人们又从何处去购买廉价药呢?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我国媒体一再报道的国内廉价特效药停产消息,那些便宜又好用的药因为利润微薄逐渐停产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更贵的进口药、专利药。
《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口碑爆棚,表明公众对这个问题仍然非常关注。老肖猜想,这有可能成为推动中国医保制度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节点事件,我们不妨翘首以盼。
最近,老肖的好友们墙裂推荐一部新上线电影,由宁浩、徐峥监制的《我不是药神》,除了徐峥主演之外,还有各路大咖贡献演技,豆瓣评分高达9.0,相信影片质量应该不错。
老肖身为律师,其实更加留心电影背后的法律问题。如果各位还记得的话,不难发现这部电影取材于2015年闹得轰轰烈烈的陆勇代购印度假药案,所以老肖决定这一次讲讲陆勇案的来龙去脉,没有剧透哦。
一 基本案情
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而当时最好的药是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但是因为专利费等问题,每盒定价是2.35万元。
为方便同病患者之间进行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在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购买到了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不到瑞士进口药的1/5,但是效果相同。于是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经销商赛诺公司买药,并且开始向病友推荐。但是这个药并未经过我国批准进口。
后来,为了方便支付购药款,陆勇通过淘宝购买了3张别人开的银行借记卡,因为密码无法激活的问题,实际使用了1张。截至案发时,陆勇等人一共购买了价值约12万元的抗癌药品。
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沅江市检察院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主要有2点:1.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2.陆勇只使用了1张借记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文字内容摘自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不起诉决定书》,有删改)
二 检方说理
沅江市检察院在释法说理书中主要阐释了3点理由:
1.陆勇和其他病友都是仿制药的买方,陆勇也不是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所以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2.陆勇购买使用他人名下的借记卡,虽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不认为是犯罪;
3.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为民、人文关怀的价值观,也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保障人权的要求。

(本段内容摘自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有删改)
三 老肖释法
当时陆勇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一般人认为这暴露了法律与伦理的内在冲突。药品研发需要巨量投入以及很长时间,赋予药厂专利权以让其在一定时间内垄断利润貌似无可厚非。但是当一个人为了活下去不得不购买更加便宜的仿制药却可能触犯刑法的时候,司法机关该如何应对?
如果予以制裁,那么是不是就等于变相逼迫其只能等死?而如果不予制裁,那是不是等于放纵违法行为,打击药厂研发新药的积极性从而甚至影响整个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
好在,沅江市检察院面对这个两难问题给出了一个合乎社会期待的答案。陆勇最终被释放,病友们一直称他“药侠”。

在这里,老肖再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陆勇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一)关于销售假药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也就是说,陆勇所购买的印度仿制药未经我国批准进口属于法律规定的拟制假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身份是购买方,代其他患者购药没有牟取利益,不是销售行为,而购买假药并不构成犯罪;其也未从赛诺公司获取收益,故亦不属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

(二)关于药品专利权问题
我国1985年版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5)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也就是说,我国当时是不承认药品可以申请专利权的。但到了1992年,我国在修订专利法时取消了这一项规定,开始允许药品申请专利权。
虽然药品可以申请专利权,但与此相对应,专利法上还有一个强制许可的规定,意思就是政府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不征求专利权人同意允许第三人生产该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一点,我们的邻居印度就经常无视发达国家药厂的反对,允许本国药厂直接仿制专利药品,从而将专利药卖成“白菜价”。
可想而知,这一点必然会受到具备专利优势的发达国家强烈反对。于是在1994年,关贸总协议(WTO前身)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严格限制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该协议迄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有约束力。
四 结语
陆勇案得到了皆大欢喜的结局,买药者无罪,法律以温情的态度抚平了公众情绪,但问题依然存在。假如印度也不再生产仿制药了,病人们又从何处去购买廉价药呢?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我国媒体一再报道的国内廉价特效药停产消息,那些便宜又好用的药因为利润微薄逐渐停产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更贵的进口药、专利药。
《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口碑爆棚,表明公众对这个问题仍然非常关注。老肖猜想,这有可能成为推动中国医保制度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节点事件,我们不妨翘首以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