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窃取我的个人信息!” 实例解读民法总则与生活相关的8条规定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正如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所说:“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
“实例解读与生活相关的八项规定”
1、获取个人信息,应依法取得并确保安全
随着电信诈骗不断发生、骚扰信息层出不穷,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对此规定不仅意味着获取个人信息要合法获得,此外,获得后还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因安保措施未做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到8岁
买玩具、买文具或零食,这些是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多大的孩子去买东西,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熊孩子”乱买东西,家长能否主张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到8周岁。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也就是说,儿童买东西到底算不算数,一方面要看其是否满8周岁,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是否相适应。
3、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现实中,一些债务人“藏起来”,以此达到诉讼时效过期的目的。
案例:去年5月,江苏太仓市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债务人马某当庭承认欠钱,可抗辩称已过了2年诉讼时效;债权人李某则拿不出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在2年时效内,曾催债。后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仅归还了部分款项。
现代民事活动日益复杂,诉讼时效由两年变更为三年,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民法的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还能告状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案例: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称,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其间,她多次出逃未果。今年,年仅28岁却已有一个14岁女儿的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
该事件一度引起法律界人士的热议,许多专家认为,该案并未过追诉期。有专家指出,马泮艳受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长期受剥夺,无法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合理扣除无法行权的期间。
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
5、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责
路见不平,紧急上前相助,结果却致受助者权益受损了,见义勇为者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比民法通则和总则送审稿的规定,总则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6、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的合法权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案例: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焦作,父亲邵某系徐州本地人,母亲王某为河南焦作一名残疾人。邵某平时经常殴打小玲,还强奸、猥亵当时不满十岁的小玲。2014年6月案发,铜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审判决生效。小玲母亲王某8年多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女儿被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其不闻不问,有实质遗弃行为。祖父母早年去世,外祖母等亲属明确表示不愿抚养。铜山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走访调查,与检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征求各界专家、有关人士、社会公众意见,最终经审理,铜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二、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民法总则强化了对于监护的规定,相比之前的草案送审稿,优先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资格,至此民法关于监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7、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受法律保护
互联网时代,很多游戏爱好者拥有“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此外,大量的数据信息汇集起来,也含有大量价值,这些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为网络企业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还会为“互联网+”的发展助力。
8、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除了盈利法人、非盈利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了非盈利法人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主要有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对上述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海普睿诚律师特别提示您,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于新法要注意甄别,可以访问全国人大或国家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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