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实务中,当事人往往会咨询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而我国《侵权责任法》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小编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并结合《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进行梳理,为大家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下分别对其进行梳理: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1.医疗费
根据《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实际误工天数×受害人工资(元/天)
3.护理费
根据《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计算公式:实际护理天数×护理人工资(元/天)
特别提示:上述误工费和护理费的工资折算一般是按照月工资除以三十天标准计算,不能和劳动法中的工资折算日(月工资除以21.75)混淆。
4.交通费
根据《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一般应予赔偿;对于不适当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5.住宿费
根据《意见》第70条规定,受害人到外地医院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检查结果,确需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裁量数额。
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实际支出的费用单据×住宿时间
特别提示:实务中,对于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确定具体数额。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对营养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除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伤害影响饮食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赔偿(《意见》72条)。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特别提示:因《侵权责任法》里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实务中,在诉讼文书中,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10. 丧葬费
根据《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1. 残疾赔偿金
(注:《意见》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解释》里的残疾赔偿金同义)
根据《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意见》76条第2款规定,I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X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级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2.死亡赔偿金
根据《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一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解释》第18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自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能转让或者继承,除非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但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
根据《意见》82条、85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等;侵害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及其他与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
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通过以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的梳理,整体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实务上往往会更加复杂,根据个案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和谐社会,以实现法律救济的立法宗旨。
附件1:
2018年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7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76元;
2017年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64元;
2017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569元;
2017年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928元;
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3702元(月均5309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作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作者:闫云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