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被关14天,正义为何频频让人寒心?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据新闻报道,2018年12月26日,赵先生在家陪护待产的妻子,突然听到楼上有人呼喊救命,他赶忙冲到楼上,见楼上一单身公寓内,一男子正一手掐住一女子的脖子,一手用拳头砸该女子,脸都被掐紫了,他上前将男子

据新闻报道,2018年12月26日,赵先生在家陪护待产的妻子,突然听到楼上有人呼喊救命,他赶忙冲到楼上,见楼上一单身公寓内,一男子正一手掐住一女子的脖子,一手用拳头砸该女子,脸都被掐紫了,他上前将男子拉开,施害男子打了赵先生两拳,被赵先生撂倒,两人扭打过程中,施害男子掐住他的三个手指,让他不能挣脱,他就踢了施害男子一脚,才得以挣脱。正是这一脚踢出了事,造成了对方内脏损伤,经鉴定伤残达到了二级。29日,他被警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一、据赵先生描述,他被刑拘14天后,已被释放,应该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据律师办案经验,故意伤害罪一般很难被取保候审,能被取保候审的,说明公安机关意识到这是个轻案,社会危害性小。


二、根据现有证据,赵先生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很大。
见义勇为并不是刑法上的一个独立概念,该案中赵先生的行为应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现有证据有:
证据一:被害女子录的视频
为了帮助赵先生,被害女子录了一个视频,详细描述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她称,事发当天,男子跟在她后面,要进她房间,女子不让,把门锁了,男子踢坏门强行进去房间,要求在女子家过夜,同住闺蜜出去报警,男子用凳子砸晕女子后,意欲脱女子衣服行不轨行为。
证据二:被害女子的伤情鉴定
据报道,当时被害女子被打伤,被害女子已做伤情鉴定,将成为很有利的证据。
证据三:被破坏的门锁
网上视频清晰地显示,受害女子家的门和门锁严重损坏。

证据四:被害女子同住闺蜜的证人证言
闺蜜目睹了男子强行入户的经过,并且是她报的警。
证据五:邻居的证人证言
记者采访视频中,有邻居表示女孩的呼救声很大。相信邻居也能够为赵先生作证。
证据六:走廊监控视频及被损坏门锁
可以查楼道、走廊的监控视频,证明施暴者尾随女子,并破坏门锁强行入户。
证据七:公安的出警记录与笔录
同居女孩报警后,警察来到了现场,警察的出警记录与笔录可以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
多方证人证言及物证视频资料、伤情鉴定等证据足以证明男子是在女子不同意他进门的情况下,踢坏门锁强行入户,不管男子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强奸的故意,都构成了私闯民宅,并对女子有暴力行为,女子人身安全存在危险。赵先生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情况下,出于正义感而解救被害女子。两人扭打过程中,赵先生为了挣脱施暴者,而踢了对方一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有律师认为赵先生的行为应做两个阶段的评价,第一阶段是拉开施暴者,制止了犯罪行为,此阶段构成正当防卫,第二阶段是犯罪行为已经停止,应该以温和的方式对待施暴者,这个时候造成施暴者伤害,应当构成防卫过当,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不同意这种阶段说,即便赵先生拉开了正在施暴的行为人,这个时候歹徒虽然不能对女子施暴,却正在对赵先生施暴,当时事出紧急,赵先生来不及仔细斟酌施暴者是否有继续施暴的意志,也无法判断如果自己离开,歹徒是否会继续对女子进行施暴,同样无法衡量自己那一脚的力度是否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男子还在殴打赵先生,犯罪行为就不能认为已停止。施暴者殴打赵先生也表明他的的穷凶极恶,他并不惧怕前来施救的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一点心虚的态度,反而想把施救者制服。无论是对女子施暴,还是对施救者施暴,都应认为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不能割裂开来评价。赵先生为挣脱犯罪分子而踢他一聊,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女子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不法侵害。
刑法条文不应当是死板的模具,适用刑法不能生搬硬套,应当结合实际,考虑一般人的理性。我们的社会依靠法律来治理,法律应该有良好的价值导向,才能让公民信仰法律,相信正义。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偏向保护好人,制裁坏人,不能唯“结果”论,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谁受伤了谁就有理。如果坏人逍遥法外,好人蒙冤入狱,势必会如当年“彭宇案”一样,造成社会对法律产生怀疑,不再相信司法救济,造成道德滑坡。希望福州公安尽快公正处理此案,不要让大家以后在遇到有人求救时,再也不敢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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