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钢管坠落,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孚道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受台风“天鸽”影响,中山市政府决定从8月23日09时10分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全市进入紧急防台风、暴雨期,除医院、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特殊行业,其余一律停工(业)、停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受台风“天鸽”影响,中山市政府决定从8月23日09时10分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全市进入紧急防台风、暴雨期,除医院、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特殊行业,其余一律停工(业)、停产、停课,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紧急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到安全处避风。23日9时30分左右,市民何某从中山市东区亲戚家出发去西区找同学玩。何某驾驶自有的小货车带其家人到达同学家中山市西区某小区后,便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的马路边,此时从该小区楼顶坠落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公分的钢管砸中何某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后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单位赔偿小货车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何某应对自身财产损失承担70%的责任。理由如下:建设单位未举证证实涉案小区已全部交付给业主,同时,建设单位确认涉案的钢管是属于验收、交付前即存在的,法院认定建设单位为涉案钢管的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依法应对属于楼房整体部分的涉案钢管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分别作为涉案构筑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均未举证证明其在案发当日及此前已采取足以防止涉案钢管掉落的措施,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应对何某受到的财产损害予以赔偿。而何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因此需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系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首先,要分析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建设单位未举证证实涉案小区已全部交付给业主,同时,涉案的钢管是属于验收、交付前即存在的,建设单位是涉案钢管的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属于楼房整体部分的涉案钢管进行管理。作为涉案小区楼顶构筑物的组成部分的钢管掉落,造成何某小货车的损坏,若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未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防范工作的,该钢管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向车辆的所有权人进行赔偿。
另外,本案的案发当日为强台风极端天气,且相关的部门已发布台风预警通知,呼吁市民切勿随意外出,在此情况下,何某仍驾驶其车辆外出,故其对自身财产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结合本案查明情况,酌情认定何某应对自身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温馨提示:
1. 台风天气,应到安全地方避风,切勿随意外出
遇到台风等极端天气情况时,大家应尽量待在安全的地方避风避雨,切勿随意外出,并且提前做好安全防范。特别是在阳台上摆放了花盆、杂物的,建议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花盆坠落致人损害。
2. 小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方应尽安全管理义务,提前做好防范
小区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负责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定期对小区内外的楼房整体、基础设施等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