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号,上海警方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案发于上海某五星级酒店,经受害女童母亲报警后,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受害女童经验伤,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此案在网络上迅速发酵,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遭到众网友的口诛笔伐,且持续发酵一个多礼拜,因为杭州失踪女孩搜寻的事件,暂时得到平息,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忽略了该事件给社会造成的重大恶劣影响。
就王某涉案的罪名,目前公安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进行立案侦查的,但是在公安发布的信息中,很容易让网友抓住的一条信息就是受害女童阴道有撕裂伤,不得不让众网友联想是否发生性关系导致受伤,应该给王某定涉嫌强奸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
近年来,网络上频繁爆出未成年人遭到猥亵、性侵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汤兰兰案、外教猥亵学生等,还有被证明是谣言的凯里、毕节留守幼儿园性侵案,一旦涉及未成年人被性侵,网友们总是特别的愤慨,希望严惩重罚犯罪者。
小师妹非常能理解大家的心情,作为一个普通网友,深深地为孩子们感到难过,甚至也会怒骂这些无耻的侵害者。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小师妹必须冷静客观地看待案件,小师妹也想通过这个案件,为大家简要分析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并解答部分网友对王某罪名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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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所指的儿童主要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包括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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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强奸”,是指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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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可以看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猥亵妇女(包括儿童)主要是为了追求性刺激,以满足行为人的特定欲望;而强奸的主观上则主要是为了与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关系。两者主观上所追求的东西或者说所希望实现的目的不同。
二、客观行为方面:两者都存在着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他人就范。但两者使用暴力之后的行为又有所不同,猥亵主要表现在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除却性交以外的行为。而强奸则不同,强奸的行为主要表现在通过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至于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在强奸的过程中,可能伴随猥亵的相关行为,但最终的行为均是往强行发生性关系方向发展。
三、被侵害的对象方面:猥亵罪,一般情况下是以妇女为侵害对象,但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比照猥亵妇女从重处罚。这里表述为“儿童”,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的,不仅是女童,也可以猥亵男童,只要被侵害对象属于儿童的范畴。但强奸罪中,仅仅表述为违背妇女意愿,包括条款后面的加重情节,也只包括了“幼女”,并不存在男性儿童。所以在侵害的对象方面,两者也还是存在着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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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就公安发布的情况来看,表述为被害女童存在“阴道撕裂伤”,众多网友因为这一点怀疑是否存在强奸的行为,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但并不能排除猥亵的过程中也同样给受害女童造成这样的伤害。一个刑事案件,要通过众多证据还原当时案发的实际情况,所以公安机关在未掌握实质证据之前,按照猥亵罪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没有问题,至于最终王某应当定何罪,相信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深入,客观事实地还原,法院会给大家一个准确的结论。
此外,小师妹注意到,为了守护孩子们,去年十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目前,多地司法部门已联动其他部门,通过公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黑名单、设定教育机构入职门槛等手段,有效防止有前科的犯罪者接近未成年人。
希望每个孩子都能远离性侵害的梦魇,幸福健康地成长!
从新城控股王某案看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作者:刑事法律业务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7月3号,上海警方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案发于上海某五星级酒店,经受害女童母亲报警后,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受害女童经验伤,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