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代理了一个借贷案,其中有一笔借款涉及到一个很严重的证据关联性问题:被告方是出具了借条的,借条的内容大意是今借到某某23万元,借期多少,利息多少,还注明了收款账号,账号旁边还手写"现金支付"。
但问题是,这笔借款是将之前的多笔借款结算而成的,我方提供的支付证据只能是之前的支付记录,全部记录加起来既不是23万,也不是同一种支付方式,有微信付款、有银行转账,甚至还有委托支付。
要命的是,原被告双方在这期间还同时存在其他多笔经济往来,这也就是说,借条上的金额及借款支付方式与结算之前的多笔借款记录并不吻合,看不出两者之间有什么关联。
我问原告签借条为什么不写明根据那几笔借款结算而来,原告说认为写了借条就是认可结算了,内容就按他们平时用的模板写了,没想那么多,之所以写"现金支付",就是表明已经付过了,这次结算就不需要付23万元。
显然原告是完全没有证据意识的,他认为签了借条就等同于合同生效了,但他不知道,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有支付借款的行为,借款合同才生效。
现在被告方抗辩没有收到23万元的借款,我方就还有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收到借款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提供具有更高关联性的证据,这一笔借款就大概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客观来讲,当事人没有证据意识是很正常的,因为这建立在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就如上例中提到的,要明白借款合同的属性,才会具备证据意识,以至对借条的内容格外地注意。
鉴于此,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其实只需要"如实记录"就行了,不一定要有法律人的证据意识。
就如上例中的借条,不需要有多高的法律水平,只需要如实记录是根据那几笔结算的借条,现在就不至于有这么被动。
显而易见,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形成的证据,其实就是某一个事实的固定、留痕,如果不如实记录,则必然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致使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图省事,想当然,都是不如实记录的罪魁祸首。
经常有人问我要模板,我都要特别强调最好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删改,模板只能是参考之用,不能图省事照搬照抄。因为乱用模板是可能会造成真实约定和合同约定的冲突,签合同的事儿倒是省了,麻烦却变大了。
我在做法律顾问的时候也是秉持"如实记录"的原则,力求精准表达、完整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很多麻烦。
我觉得做好这一点,对于很多商业活动的证据保留大有裨益,建议当事人予以重视,事实上这也不费劲,不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何乐而不为呢?
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如实记录”有多重要?
作者:法律人笔谈来源:法律人笔谈

最近我代理了一个借贷案,其中有一笔借款涉及到一个很严重的证据关联性问题:被告方是出具了借条的,借条的内容大意是今借到某某23万元,借期多少,利息多少,还注明了收款账号,账号旁边还手写"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