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巧妙录音,增加胜诉可能!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录音证据作为重要的辅助证据,由于其在实践中隐蔽性较强,可在对方无防范意识下或无警惕性下完成取证工作,能够形成强有力的证据补强,因此被广泛使用。

录音证据作为重要的辅助证据,由于其在实践中隐蔽性较强,可在对方无防范意识下或无警惕性下完成取证工作,能够形成强有力的证据补强,因此被广泛使用。生活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面对纠纷都会想到通过录音来取证,但如果不注意录音的方式、方法,就有可能造成录音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使用,之后再想通过录音取证已无可能,丧失有力证据。那么,如何巧妙录音增加胜诉可能,下面就通过几个关键问题让大家了解。
1偷偷录音是否能当作证据使用?
实践中,很多录音取证工作都需要在相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早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此规定显然不符合实践情况,增加当事人取证难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证据规则,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先批复已然失效,根据新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不能以强迫、威胁等手段获取录音,及不能在他人住宅采取窃听手段或以其他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取录音。
2如何准确把握录音内容?
录音内容要想证明力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录音对象主体明确,属于债务人本人;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地反映出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录音必须反映出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录音应当连贯、完整,避免拼剪、剪辑;5、录音后应当留存好原始载体。
具体来说,首先录音对象的主体需要明确、清晰。例如电话录音中称呼对方“王总、刘哥”等都属于主体不明确,正确做法应当称呼对方全名,最好能够使对方说出自己的全名,或称呼对方全名后对方予以应答。
其次,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借款关系中,借款时间、用途、还款情况、尚欠数额等都需要明确反映出来,电话录音中可以利用反问的语气使对方说出借款时间、数额等内容,如果对方不愿开口,可以利用选择性方式反问,例如“去年3月2日还是5日你借我钱你还记得吗?当时借了5万还是4万?(利用记忆偏差说出较高数额诱使对方说出真实数额)?”给予对方选择,使对方说出反映真实权利义务的内容。
再次,录音过程中一定要语气温和、自然。不能使对方看出来你在录音,也不要急躁使交流陷入困境,更不要体现出强迫、威胁的语气。另外,尽量保持整段录音的完整性,不能出现拼剪或剪辑的痕迹,否则,是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
3如何进行录音?
首先,录音取证应当尽早进行。一般在初次交涉时对方不会歪曲事实,时间越靠后对方狡辩或是防备的心理就越强。同时,录音地点的选择也十分重要,最好不要选择在对方家中或办公场所等录音,否则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尽量选择在咖啡厅、茶室等等公开场所且比较安静不受干扰的地点,以获得更好的录音效果。
其次,在录音前,根据你所了解对方的性格、习惯等采取约谈或“突然袭击”的办法。一般来说“突然袭击”在对方无防备、无准备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较好的结果,如果是约谈,一定要根据对方惯常说话方式提前想好发问的方式,尽量在自然、不知不觉中使对方说出你想要录音的内容。
再次,录音器材的选择上,如果采用现场录音,尽量选择体积较小、便于隐藏、录音质量高的器材。可以选择车钥匙形状、钢笔形状的录音器材,以迷惑对方,有可能的话直接选择带录像功能的录音设施,以锁定对方身份。如果采用电话录音,尽量选择自带录音功能的手机,以达到最佳效果。
最后,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对录音过程予以公证。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进行录音工作,之后由公证机关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此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显著高于一般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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