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法律思考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被业界大佬界定为互联网科技迭代发展未来的元宇宙,不仅瞬间成了资本热炒的概念题材,也因其在媒体的频频出现而吸引了普通民众的眼球。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有哪些要素?元宇宙跟我们有怎样的关系?

被业界大佬界定为互联网科技迭代发展未来的元宇宙,不仅瞬间成了资本热炒的概念题材,也因其在媒体的频频出现而吸引了普通民众的眼球。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有哪些要素?元宇宙跟我们有怎样的关系?元宇宙怎样影响着我们的未来……等等问题,成了纠结于这个陌生概念的许多行业精英、资本做手甚至普通百姓心中的困惑。敏锐的商业精英,意识到有必要抢先发言,在经由互联网平台对元宇宙的个体化解读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流量、粉丝和收益。诚然,前述这些问题,也的确并非我们所能解答和回应清楚的。作为律师,业界和公众对元宇宙的热捧,也深有必要对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前瞻性思考,从而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元宇宙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准备。
一、远景畅想:互联网发展未来的诺亚方舟?
先看看业界对于元宇宙的相关认知。元宇宙的最近引爆点,应属于美国的互联网大佬扎克伯格日前设立一个名为“META”的母公司实现对Facebook的法律控制,并试图以“元宇宙”作为未来发展的新赛道以助力Facebook的未来发展。扎克伯格声称,Facebook的未来在元宇宙。其对元宇宙及其未来科技支撑的相关表述,甫一提出,就受到了业界的热烈探讨,并随着元宇宙概念第一股Roblox在纽交所上市而引发了资本市场不小的震动。Facebook之外,对于元宇宙的未来构想充满激情和想象的公司也蠢蠢欲动。谷歌、亚马逊、微软、苹果等科技巨头,都已经将元宇宙列入未来发展框架或是将现有的有关技术和产品切换为元宇宙的产品化,从而谋求在互联网未来发展的诺亚方舟之中能占得一席之地。与海外科技巨头相比,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对元宇宙的热衷,也在马化腾、丁磊、周鸿祎等人的相关表述和未来规划之中可见一斑。马化腾认为,“元宇宙是个值得兴奋的话题,我相信腾讯拥有大量探索和开发元宇宙的技术和能力,例如在游戏、社交媒体和人工智能相关领域,我们都有丰富的经验”。网易创始人丁磊则表示:“可以非常肯定的跟大家说,对于元宇宙,在技术、规划各个层面上,网易已经做好了准备,怎么去做规格的设计,怎么去做技术的储备。枪响一下,我们可能跑的比谁都快”。360集团董事长周鸿祎在谈到元宇宙时则表示:Facebook公司对于“元宇宙”的设想是很好的,但是我认为元宇宙并不能代表人类的未来,它反而代表着人类的没落!就现在来说,元宇宙的一切东西都还是虚幻的,就算实现了,也是虚拟现实。
二、商业本质:理念、技术及产品的现实扩容?
尽管,无论业界还是大众,对于何为“元宇宙”,并无明确的界定。可以想见,扎克伯格眼中的元宇宙,可能和国内互联网巨头们所定义的元宇宙有所区别;普通民众关于元宇宙的认知和理解,恐怕也是人人心中都有一个“哈姆雷特”。甚至,在更多的时候,我们仿佛理解了什么是元宇宙,又仿佛什么也没有理解;在之前理解的元宇宙,到现在又有了新的认知和理解。因此,对元宇宙概念的探求和解析,善于溯源的知识精英,将这一概念归功于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说《雪崩》。根据该小说,元宇宙是一个宏观庞大的平行虚拟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所有的人们都用数字化身来控制互相竞技提高自己的地位。在相关影视作品中,也对此有所借鉴,如《头号玩家》《黑客帝国》等,被认为是对元宇宙概念的文艺演绎。正因为如此,元宇宙也被首先认为导源于“游戏产业”,而又不仅仅是游戏产业。基于产业变现的现实需要,业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平行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映射现实世界的、越来越真实的数字虚拟世界。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元宇宙描述了未来互联网的迭代,由连接到一个可感知的虚拟宇宙的持久、共享的3D虚拟空间组成;广义上的元宇宙不仅指虚拟世界,还包括增强现实(AR)在内的整个互联网。[1]
对于许多勇于创新和尝试的企业而言,与其纠结于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概念内涵,远不如根据自身的理解认知落实为技术行动,并从而在这种技术行动中,将“元宇宙的理念”形塑和转换为可以实际操作的技术和产品。应该说,元宇宙目前发展的现状以及对其未来的良好期待,从商业本质上而言,可以认为是蕴藏着巨大的技术研发潜力和产品潜力的发展蓝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得元宇宙萌生于产业,而广受资本关注。Roblox在这种产品化努力的过程中,将元宇宙结构为如下要素:身份变换、伙伴选择、沉浸代入、低延迟效应、多角色和多场景、随时随地、经济系统和文明系统。在这种产品化转换的努力过程中,有的聚焦于游戏,有的聚焦于底层技术,有的聚焦于数据收集与处理,有的聚焦于虚拟场景,有的聚焦于人像采集等等,每一项技术和产品,都被理解为“元宇宙”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与构件。
互联网科技企业所做的种种商业努力,可以简单理解为将元宇宙理念变为“元宇宙技术与场景”的过程。如果我们将元宇宙简要归纳为:通过技术和产品理路,构建一个对人类的意义尚无法明确的“虚拟世界”,并以技术手段能较长时间的沉浸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之中,从而为个体寻求更为丰富和多样的“现实状态”和“体验感受”。如此理解之时,我们或许基本可以理解互联网巨头所逐步引导我们消费和进入的“互联网未来”。因此,就商业本质而言,元宇宙可以说是一个庞大的经由沉浸式体验而实现的商业系统,是通过将元宇宙理念转换为技术和产品的科技创新。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才吸引了如此众多的互联网科技巨头和资本投身其中,并乐此不疲。
三、法眼前瞻:虚拟主体、虚拟行为、虚拟场景的法律规制
或许,许多人以为,从法律审视的角度而言,元宇宙也是“阳光之下没有新鲜事”。
因此,元宇宙及其所滋生的法律问题,完全可以基于现有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或者说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扩充解释加以规制。
以这种基于法律持续发展的理念来审视元宇宙,在具体问题尚未滋生并遇到法律困难的当下,我个人也倾向于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但与此同时,我也倾向于认为,未来的法律发展可能需要为元宇宙提供充分的空间和准备,以应对元宇宙所带来的诸多具有特殊性的法律问题,并为这些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1.元宇宙的特殊属性导致法律及其适用的特殊性。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作为互联网迭代技术未来发展的元宇宙成型之后,法律及其适用是否会发生变化,会发生那些变化,是需要加以注意的。尽管,我们对元宇宙尚只有比较模糊的概念轮廓,然而,一旦遇到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或者调整之时,肯定不能以这种模糊观念予以对待。在我们看来,元宇宙的法律及其适用,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元宇宙的虚拟性、现实与虚拟的衔接,意味着法律适用需要同时在现实与虚拟现实之间适用,同时也意味着不同的空间状态下会有不同的规则要求。这意味着,元宇宙中的法律关系,可能在以下三个不同层面予以展开:现实的物理空间、虚拟的数据空间、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交汇处。这样的理解还是比较抽象和宽泛的一种理解。有很多人将元宇宙理解为“平行世界”,并指出在个体在现实物理空间中的某个行为,可能在平行宇宙中呈现为另外的行为。甚至一些极端的看法认为,所谓的平行宇宙和平行世界,意味着同时有十个甚至百个“我”在不同的平行宇宙中存在和行为。这种听上去略带恐怖且令人混淆的提法,在元宇宙概念展开并转换为技术、产品的过程中,某种程度上表述了对元宇宙的一种认知。元宇宙的这种既涵盖了现实性,又涵盖了虚拟性的特征,为法律适用的空间、不同状态下的法律适用无疑会带来不小的冲击。在此,我所讲的“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适用,是指同一主体在物理现实空间和不同的虚拟空间所呈现的状态。因为,在我看来,在物理现实空间和不同的虚拟空间之下,个体的主观心态、行为指引和约束规则,可能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其二,主体和角色承担的多元化,使得元宇宙法律关系的多元化结构更为复杂和难于区分。法律的本质是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这种个体涵盖了不同的类分及其拟制。在元宇宙中,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呈现出更为多元和复杂性。这种复杂性,首先体现为角色、主体、和可选择的路径之间的复杂性。任何个体,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承担特定的角色,这种角色本身即有多元性。比如,一个人可能同时是儿子、丈夫、父亲、职业角色、主管、经理、老板等,从法律的视角而言,其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规制,并因此而享受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特定的义务。在元宇宙中,就个体而言,实际上是通过虚拟空间的重构,使得人的角色选择更加多元化了。比如,在当下的现实中,你不可能是神话中的人物,也不可能是已经逝去的历史人物,也不可能是自己崇拜且模仿的偶像;同时,就个体活动的场景而言,现实物理空间的活动场景是十分有限的。但在元宇宙中,你可能真正能做到“坐地日行八万里”,通过虚拟空间“亲身”感受到你原本无法涉足的南极、北极、外星球或者其他任何地方。这种时空范围及角色的突破,无疑是元宇宙对个体最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个体可以选择的角色、时空范围的变换,无疑会导致法律规则的变化。是将已有的、现实物理空间的法律规则带入到虚拟空间,还是虚拟空间之中构建自身独特规则?如果是前者,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文明的差异、不同宗教和种族的差异,原本在现实的物理空间尚且争论不休甚至兵刃相见,又如何能够带入到元宇宙之中?
其三,法律和伦理之间、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在元宇宙中的展现将更为复杂。尽管,从业界对于元宇宙的论述和展开而言,都是典型的技术和产品理路。但是,在这种讨论之中,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元宇宙所带来的法律和伦理、法律和道德之间所可能存在的冲突。从技术的角度而言,元宇宙无外乎区块链、交互、引擎、人工智能、算法与算力、智能网络、物联网等。对技术和产品本身的规制,现有的法律已经提供了许多指引,未来的发展完全可以通过完善、修改和扩充现有法律规则予以解决。但是,对于元宇宙,假如某个角色的延时存在,其行为可以在虚拟空间中“自由生长”或者所具有“独立意志”,问题就会要复杂许多了。试想,在元宇宙中,某个主体希求的是与其现实状态完全不同的角色和行为模式,其在进行了特定选项设定之后,却在其处于睡梦中之时出现了偏离其选项的元宇宙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加以界定和规则,的确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其中可以想见的是,特定主体在现实物理空间的道德和法律观念,在元宇宙中完全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还不是其本人的意志范围。因此,这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法律规则和个人道德情感、公共道德、社会伦理规则之间的冲突。法律和道德之间、法律和伦理规则之间的冲突,在元宇宙中难免会更为激烈、更为明显。
其四,现实行为和虚拟现实中的行为互相交融,如果从时间的范围可以设定为足够长的话,是否真实行为以及行为的真实性就非常难以区分?元宇宙具有一定的在虚拟空间中的延时性,并且根据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可以24小时自行存在。也就是说,个体的“真身”在床上呼呼大睡,其在元宇宙中的“自我”则还在悠哉悠哉地四处逛街。从人的生命属性和记忆特征而言,在短时间是可以有效区分“何为现实”“何为虚拟”的。但是,当在元宇宙中的延时效应足够长的时候,比如三个月、五个月甚至更长,想要从个体意识上加以区分,是非常之难的。到底是庄生梦蝶还是蝶梦庄生,抑或蝶就是庄生、庄生就是蝶,这种“自我意识”会变得非常难于辨认,经由此种复杂的自我意识表现出来的行为,无疑也会异常复杂。
2. 元宇宙法律问题的解析路径。为了逐步探析元宇宙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沿着三条法律小道谨慎前行。将虚拟空间中的法律问题切换为现实空间中的法律问题,亦即不加区分地将现有的法律规则同时适用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将虚拟空间的法律问题抽离出来,作为可以独立存在且有必要进行独立规制的法律问题予以对待;将现实和虚拟交融部分的法律问题,进行仔细甄别,虚拟空间的归虚拟空间,物理现实归物理现实。在做了这样的区分之后,实质上是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做了一个简要的归类。在此一归类的基础上,实际上可以为元宇宙的法律问题确立了相应的路径。如果按照第一个方案,本质既是将现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虚拟空间,一方面可以通过发展现有的法律予以解决,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扩充。如果按照第二个方案,则意味着要为元宇宙建立独立的法律规则,以适用和解决元宇宙所带来的种种法律上的问题和难题。而前述的第三个方案,则实际上是将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加以区分,并在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基础上进行鉴别和综合。
(1)法律修订以涵纳元宇宙的相关情形。有论者对元宇宙的法律调整进行过相关论述,并提出元宇宙法律调整需要基于以下方面:个人信息权利,证据法的应对,虚拟主体、客体、财产,刑事合规,知识产权等。其进一步提出,“元宇宙的法律调整,其本根为元宇宙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现实法律体系的重塑问题”。[2]实质上,该论者在此处所言的法律调整,应该是意味着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以适应元宇宙的相关情形。但是,从该文的论述中,实际上既未对现实的物理空间和元宇宙构建的数字空间进行区分,也未叙明是将现实物理空间中的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虚拟空间,还是将法律法规予以扩充以涵盖虚拟空间。诚然,当我们将元宇宙认为是一个经由数字技术构筑的一个数据空间之时,对现有的法律需要进行调整是毫无疑义的。问题,在于需要对哪些法律进行调整,需要进行怎样的调整,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回应,似乎不是能够轻而易举实现的。实际上,这种调整,因为对元宇宙的不同认识而有不同的调整需要,并也会导致不同的调整结果。如果将元宇宙当作是现实世界的复制和镜像,元宇宙的许多法律问题难免与现实世界的法律问题同宗同源;如果可以将元宇宙看作是一个独立于现实物理空间而存在的数据空间,元宇宙所关涉的许多法律问题,则似乎不是能够从现实的法律体系中能轻易获得答案的。我们倾向于认为,随着元宇宙的理念和内容日渐呈现为产品、技术和场景之时,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法律调整会有更为清晰的认知。但在人们对元宇宙的认知尚且处于初期的阶段,甚至还无法研判到底要对那些法律进行修订、做何种修订。
(2)元宇宙作为独立的虚拟空间状态予以呈现之时,以现实作为参照的法律关系展开模式。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从国内国外互联网巨头的表述中,可以认为他们所谋求的是一个全新的数据空间。因此,从这个层面而言,将元宇宙作为一个可以独立于现实物理空间予以呈现的数据空间,并进而探求如何解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无疑值得深究。为了做这样的探索,我们将元宇宙中的主要元素概括为以下方面:虚拟主体、虚拟场景、虚拟行为。实际上,无论元宇宙是怎样的数据空间,其存在至少需要涵盖这三个方面。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可以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①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虚拟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元宇宙中不同虚拟主体之间基于身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这里不涵盖同一现实主体在不同数据空间中的“虚拟身份”,也不涵盖不在“同一数据空间”中的虚拟身份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虚拟场景与现实场景之间的法律关系,既涵盖了现实场景数据化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涵盖了因为数据化技术的不同而导致的虚拟场景和现实场景之间的法律关系;
④虚拟主体经由技术端口进入到元宇宙所做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为了使问题得以简化,我们在此处仅仅是指作为虚拟主体在数据化空间之中所做出的特定的行为。因为其行为带有一定的虚拟特质,比如,一个在现实世界中的遵纪守法的个体,在元宇宙中选择一个无恶不作的恶霸角色,并在某一特定的虚拟空间之内肆意妄为。对其这种行为应该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评价,以及这种评价有无必要等等,就是我这里所讲的“在元宇宙中所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评价的必要,还是完全可以当作“游戏心态”看待,似乎还是存在许多可以争议之处。
⑤元宇宙中的“财产”及“人身”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元宇宙中,可能可以长久的选择一个角色,并在特定数据空间获取类似于财产的“数据财富”。犹如某宝游戏中的“偷菜”“偷鸡”等等,这里的“菜”和“鸡”,对于特定元宇宙中的虚拟主体而言,肯定就具有特定的意义。
⑥元宇宙中的“行为管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元宇宙中,比如,相同的时刻有上亿个现实个体选定了角色进入到其中,相互之间便会产生许多的行为。尽管,可能从技术和产品供应商角度,并不会向用于披露各自现实中的身份,但当如此众多的个体进入到元宇宙之中,其行为如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现实个体的意识,对这些“虚拟主体”的行为加以限制和管控,似乎就有一定的表要,否则无法维持元宇宙中的秩序,而陷入“无序”状态。先不说这种行为管制是否有法理上的前提和依据,光是是否需要将这些虚拟主体所习惯的法律体系予以差别化处理,就是十分棘手的问题了。
(3)作为元宇宙基石的数据权利,是元宇宙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无论是虚拟身份、虚拟场景还是虚拟空间,本质都是数据的投射,都是以特定的数据为基础构建的数据化空间。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难想象,对于元宇宙而言,谁掌握了数据,谁便掌握了权力。元宇宙中,个体是完全可以数据化的,比如喜好何种食品、饮料、服饰、颜色、气味,作息规律、运动规律、学习偏好等,都可以通过数据予以展现。就虚拟的场景而言,本身也是数据化的展现。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数据建模的方式,将一个真实的商场呈现出来。而且,从数据的角度,不仅可大可小,而且还可以做扩充和修正。虚拟主体在元宇宙中的行为,则也可以通过数据方式予以“控制”,比如可以在虚拟空间中“存活多久”,可以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等等,都可以通过数据化予以处理和调整。因此,我们认为,数据及数据权利是元宇宙中的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资源和权力。因此,对元宇宙而言,如何对数据加以保护,如何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以及如何确定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主体等,就是将会引发各国争论不休的问题。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既是数据及数字技术成就了元宇宙,也是数据及数字化技术阻碍元宇宙的产品和技术实践。
3.规范扫描: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元宇宙因子。诚然,对于元宇宙,在互联网巨头进行相应发展布局的同时,对于元宇宙的法律规范的重视,也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修正,以适应元宇宙的最新进展,还是建构元宇宙的法律体系,各国都取得了相应的进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升,数字时代的来临,对于数据和信息的保护,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之中,也有诸多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一方面因应了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等问题出现的法律需要,一方面也为互联网科技的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范基础。在今年年初实行的《民法典》中,总则第127条中,明确了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这一规定,为未来的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可资援用的规范依据,并且也为扩充解释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民法典》1034条至1039条,则在界定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明确了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并且确立了个人基于对自身信息的查阅、复制、修改、异议等权利,实际上确立了个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个体处理与自身相关信息的权利等。
在原有的《网络安全法》基础上,《民法典》颁行后不久,我国相继推出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尽管其中的许多问题尚有待明确,但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个人信息收集及处理应当遵循的规则指引;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承担,数据出境的规则等问题,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制路径。对于信息和数据的规则指引,对于尚在形塑之中的元宇宙,无疑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无论元宇宙沿着怎样的技术路径发展,抑或为现实个体提供怎样的产品和服务,都需要遵守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元宇宙作为可独立于现实物理空间得以最终成型之前,基于现有规范的演绎、解释与扩充,乃是最为现实的法治路径。元宇宙的技术和产品大胆往前突破之时,法律法规则依然只能小心翼翼地往前挪步。无论元宇宙如何发展,现实的个体才是主导,这也是未来的法律所应当严格遵循的原则。
‍‍‍‍‍[1] 林一丹:《虚实中的元宇宙,未到颠覆世界之时》,《财经》2021年第20期第88页。
[2] 杨荣宽:元宇宙的法律调整,全文详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5957654915975995&wfr=spider&for=pc(检索日期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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