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专属管辖等情形。部分案件因可在此法院起诉,也可在彼法院管辖,导致出现可以这个法院起诉,可以那个法院起诉的情形,因而对诉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常见的影响:
01 诉讼效率不同
理论上诉讼效率,都应在审限范围内,差别不大的。但是实际上部分法院案件量明显较多,比如CBD所在地公司云集,纠纷数量较大。部分法院极重视审限,严格要求在审限内结案,部分法院则客观上无法做到件件案在审限内结案,难以避免出现超期办案的情形。所以如果有选择空间,可以考虑选择一般情况下处理相对较快的法院办理。
02 赔偿标准不同
国家对于一些赔偿标准,可能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
比如人身损害赔偿中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部分法院标准较高则结果可能不一样。又如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中,酌情赔偿的,部分法院酌定赔偿标准较高,部分法院较低。又比如货款等应收款的利息,部分法院支持的利率较高,部分法院支持较低。
因此,在部分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法院可能结果略有不一样。
03 司法实践惯例不同
法律常常有一些规定不明的地方,或者笼统规定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同法院可能也会有不同的处理。
比如工伤类案件中,对于退休者是否支持工伤的待遇的问题,不同法院可能持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赔偿的,不同法院支持标准可能也不太一样。双比如,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对于保险公司主张无从业资格证免赔的,部分法院支持,部分法院不支持。
04 诉讼成本不同
这个方面比较好理解,可以在自家门打官司,也可能奔波较远,因此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可能不一样。
05 司法环境可能不一样
比如说某些地方可能对p2p类的案件不立案、对该类案件的仲裁裁决审查较严格。
以上就是诉讼管辖对诉讼结果在一定情形下的一些影响。该种影响只是特定情形的,不一定会发生,但是有时又是不得不重视的,在代理案件时,如有必要应予以考虑,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管辖对诉讼的影响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我国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专属管辖等情形。部分案件因可在此法院起诉,也可在彼法院管辖,导致出现可以这个法院起诉,可以那个法院起诉的情形,因而对诉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