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对“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维权的反制之道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全国超百家小吃商户因销售的肉夹馍使用了“潼关肉夹馍”字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数万元赔偿,如果商户还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标牌,需缴纳99800元加盟费及每年数千元的年费。

近日,全国超百家小吃商户因销售的肉夹馍使用了“潼关肉夹馍”字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数万元赔偿,如果商户还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标牌,需缴纳99800元加盟费及每年数千元的年费。报道一出,引发无数网友热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就“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作出回应。商标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本无可厚非,但维权应当明晰权利边界,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值得探讨。
集体商标及其功能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是一类特殊商标,其作用在于识别加入同一组织的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集体商标可以使消费者更好地辨别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特定品质。集体组织会员可以通过使用集体商标,让消费者将集体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与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凭借集体商标卓著的信誉来提升自身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例如,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了集体商标,该公会成员商户即可在小吃店铺内使用该集体商标,表明本商户为协会会员。

不能将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许可给特定地理区域外的商户使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本条款明晰了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需要满足的条件:来自该特定地理区域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通过查询国家商标局网站可知,2015年12月14日“潼关肉夹馍”经核准注册为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属于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人为潼关肉夹馍协会。针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县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对于该评判,笔者殊为赞同,“潼关肉夹馍”中的“潼关”指潼关县,如许可潼关县之外的商户使用,则使用者并不符合来源于潼关县的特征。

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禁止潼关县域外的商户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
“潼关肉夹馍”商标是由图形和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作为商标权人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有权就未经许可使用“潼关肉夹馍”文字+图形的整体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但对于“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文字部分却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理由有二:
(一)“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文字部分属于食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挖坑”“保皇”分别为起源于陕西、山东地方扑克牌游戏名称,且一直是作为特定扑克牌游戏名称存在并被公众广泛使用,因此其作为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并已为相关公众普遍接受,“挖坑”“保皇”不能因被注册为商标,而被注册人专有。潼关肉夹馍制作工艺不同于白吉饼腊汁肉夹馍和腊牛肉夹馍,其特点在于饼的酥脆,相应制作工艺经世代传承而长期存在,“潼关肉夹馍”五个字作为整体,在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注册之前,即应已跳脱出仅指潼关县域商户制作的肉夹馍这一指明地域的属性,其应首先是食品的通用名称。所以,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法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五个字。
(二)即便在注册前不是通用名称,“潼关肉夹馍”五字的显著性也已退化
退一步讲,即使“潼关肉夹馍”五字在注册时尚不是食品的通用名称,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这些年全国各地商户的普遍使用和公众认知的不断趋同和强化,无论是肉夹馍商户,还是普通消费者,使用或看到“潼关肉夹馍”五字,均必然首先将其指向于酥皮油旋脆烤饼夹大肉的这种肉夹馍,而不会指向于潼关县。
注册商标在使用时,可能会沦为通用名称,一旦如此,便无法再被专有。比如,“吉普”本是商标,但在我国普遍被人们长期习惯指代“越野车”,最终导致其商标显著性严重退化,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情况下,商标持有人不仅不能禁止他人以表明商品名称为目的的使用,而且相应商标还有被撤销之虞。“潼关肉夹馍”沦为通用名称事实上也恰恰是其持有人多年来放任公众普遍按照商品名称使用的结果。
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表《给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一封致歉信》,承诺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一场声势浩大的维权就此讪讪收场。商标权人为打击假冒、树立品牌、提升行业品质进行正当维权合理合法,但维权应首先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一定安排好自己的商标策略,筑牢自己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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