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有钱款和财物的往来,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更不会打下欠条借条等书面凭证。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恋爱期间的钱款和财物往来如何认定?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实务中出现大量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相关纠纷的裁判标准,今天我们就来解读这个重要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讲,恋爱期间的钱款和财物往来分成三种情况:
1.如果是借款,可以要回,但应有相应的证据。
2.如果是赠与,则一般不能要回,除非该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比如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给付的购车款、购房款。
3.如果是彩礼,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借款
ANNUAL SUMMARY
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要认定为借贷关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借款实际交付。所以,如果要认定是借款,不仅要提供转账的凭证,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达成借款合意,比如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等。
【案例索引】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民事典型案例:王一与刘珍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概述】
2019年10月,王一在刘珍工作的美容店理疗时与刘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的4个月中,王一多次向刘珍转款。其中刘珍以投资为由向王一借款累计12万多元,王一基于对刘珍的信任,并没有要求刘珍出具借条。同时,王—又为刘珍转款3万多元,用于交付刘珍个人房贷、房租、生活费等支出。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王一遂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刘珍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白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款项交付的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贷合意的成立。
通过双方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其中120076元转款有借款意思表示,另31499元转款无明显借贷合意,系王一出于关心、帮助刘珍而赠与的钱款,且其中几笔款项转账备注内容显示系王一向刘珍表达爱意,故该31499元不应认定为借款。法院最终判决刘珍偿还王一借款120076元。
二、赠与
ANNUAL SUMMARY
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一般的赠与,则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大额的附条件的赠与,当赠与的条件未能实现时,赠与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李某诉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
2019年9月,李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成为恋人。在双方交往之初,李某见赵某无力偿还网贷,便陆续向赵某转款共计40万元,帮她偿还网贷。此后,李某又出资24万元为赵某购置新车,并在赵某欲与其分手时向其一次性转款50万元。然而最后二人却以分手告终。李某为要回恋爱期间向赵某的转款110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自愿为赵某偿还的网贷属于赠与,赵某接受赠与后,赠与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不应予返还。
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赵某数次要求李某为其购车,李某因资金原因一直未满足赵某,后来李某在双方感情开始趋淡时为赵某支付了购车款24万元。同时,在赵某提出分手时,李某即向其转账50万元,由此可见,李某意图通过赠送钱款,达到稳定及挽回双方恋爱关系的目的,该两笔款项显属李某为维持恋爱交往关系、缔结婚姻而进行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因赵某提出分手,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故赵某应向李某返还款项74万元。
三、彩礼
ANNUAL SUMMARY
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案情概述】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
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有短暂同居经历,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四、最高院彩礼司法解释解读
ANNUAL SUMMARY
(一)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
1.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
2.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
3.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二)明确彩礼的范围
司法解释明确以下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三)彩礼返还的情形
三种可返还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四)彩礼返还的规则
1.共同生活、孕育、过错等情况,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2.判断彩礼数额高低,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五)彩礼返还的主体
实践中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可将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分手亦是朋友,可恋爱期间的钱款财物往来呢?
作者:周治浩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有钱款和财物的往来,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更不会打下欠条借条等书面凭证。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恋爱期间的钱款和财物往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