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8月4日23时许,张某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岗区铁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街与和兴七道街交口时,将被害人王某停靠在铁路街北侧路边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刮蹭,后张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在沿铁路街、哈尔滨大街行驶过程中又先后刮蹭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路边的别克牌轿车、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路边的大众牌轿车,当车行驶至南兴街与哈尔滨大街交口右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金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张某在逃离现场后被金某追上并报案。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6.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被赶到现场的交警带回哈西大队。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徐某、金某、王某、胡某共计7400元。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认罪、悔罪且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其成立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标准。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并不严重,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考虑情节较轻的,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刑。对于被告人血液内酒精含量较高、无证驾驶等法定情形的,则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无证+醉驾”撞刮4辆车 醉司机赔钱又判刑
作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4日23时许,张某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岗区铁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街与和兴七道街交口时,将被害人王某停靠在铁路街北侧路边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刮蹭,后张某驾驶肇事车辆逃